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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状空地(条例第18条)
最后更新日期2022年3月1日
关于道路状空地
条例摘录
关于横滨市开发事业调整等的条例第18条第2项第1号(同意的基准等)
2开发事业同意的基准如下。
(1)开发事业区域与宽度不满4.5米的道路法(1952年法律第180号)所规定的道路接触时,应沿着其接触部分,设置与该道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达到2.25米以上的公共用空地,进行道路状的整备。但是,根据该开发事业区域的形状、周围的状况等,市长认为该道路的通行安全上没有障碍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宗旨
关于与开发事业区域相接触的不到4.5米的道路(道路法的道路),主要为了确保地区居民的通行安全,决定从道路中心扩大2.25米以上。
解说
市区有很多宽度窄的道路,但是因为作为地区居民的生活道路被利用,所以即使不按照开发许可的基准扩大,也要从该道路的中心设置2.25米以上宽度的空地,以道路状整备(本规定是道路法的道路只适用)。但是,包括该道路在内的前后道路也没有现状形态的情况下,从附近的土地利用和地形等来看,被认为不需要整备的东西,不设置空地也没关系。
整修后的道路状空地,之后主要为了确保地区居民的通行安全,将就归属于横滨市等问题进行协商。
另外,由于该号规定的空地需要整备成道路状,所以不能与第2号至第4号以及第9号所说的空地重复。此外,与本规定无关,建筑基准法第42条第2项的后退必须实施。
基准
- 开发事业区域与宽度不满4.5米的道路法道路相接触时,应从该道路中心线在开发事业区域一侧设置2.25米的空地,整备成道路状。但是,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市长(道路管理者)认为不需要设置空地,在道路状整备的情况下,可以不设置空地。
(1) 应该整备道路状空地的部分,由于从前的开发行为等道路已经被扩大的情况下,扩大部分归横滨市的部分
(2) 道路状空地应该整备的部分接触的道路和与那个道路相连的道路的现状形态没有的东西
(3) 应该整备道路状空地的部分,由于悬崖等原因难以设置空地并整备成道路状的部分
(4) 道路的利用者几乎不存在与应该整备道路状空地部分相接触的道路的利用者
(5) 应该整备道路状空地的部分,只有避难通道用地和排水路用地。但是,与该整备部分相邻的道路已经扩大整备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 道路状空地的整备,根据与该部分接触的道路的整备状况,作为市长(道路管理者)规定的整备水平(原则上,整备水平与接触的道路同等。)。
其他
- 各土木事务所正在进行道路状空地的判断。
- 在有条例第9条的标识设置申请时,作为必要的指导和建议,正式回答有无道路状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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