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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低未利用土地等的适当利用和管理的特例措施(长期转让所得的100万日元扣除)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10月27日
在2020年度税制改革中,新设立了个人转让满足土地及其上物交易额合计在500万日元以下等一定条件的低未利用土地等(注释1)时,从该个人的长期转让所得中扣除100万日元的特例措施。
另外,根据2023年度税制改革,本特例措施延长(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针对市区等的低未利用土地等,采取了将转让价格条件提高到800万日元等措施。
注释1:低未利用土地等是指位于城市计划区域内的土地基本法第13条第4项规定的低未利用土地(不用于居住用、业务用及其他用途,或者其利用程度用于周边地区的同一用途或类似用途的土地的利用程度被认为存在的权利)上或该低未利用的土地。
- 关于特例措施的详细内容,请看国土交通省的主页(外部网站)。
- 根据法令:租税特别措施法、租税特别措施法施行令、租税特别措施法施行规则
- 为了接受本特例措施,需要将必要的文件齐全到管辖的税务局进行确定申告。
- 在横滨市,在确定申告所需的文件中交付“低未利用土地等确认书”。
- 转让后如果转卖给第三方的话,有可能不能接受特例,请注意。
适用对象期间
本特例措施适用于2020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满足以下条件的转让时。
作为特例措施适用对象的转让条件
- 转让人(卖主)为个人。
- 关于低未利用土地等以及转让后的该低未利用土地等的利用,应根据另表《市区町村交付低未利用土地等确认书的提交文件及确认事项等一览表》(PDF:75KB),转让经市长确认后的转让。
另外,在打算适用本特例措施的土地上存在租地权等权利的情况下,关于该土地的利用状况,确认该土地上存在的权利的利用状况。 - 转让年的1月1日所有权期限超过5年的转让。
- 对于该个人在当年转让的低未利用土地等的全部或一部分,不适用租税特别措施法第33条至第33条之3、第36条之5、第37条、第37条之4或第37条之8规定的特例措施。
- 租税特别措施法施行令第23条之2规定的该个人的配偶者等,不得转让给与该个人有特别关系的人。
- 低未利用土地等及该低未利用土地等上的资产转让的等价金额合计不得超过500万日元。
※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的低未利用土地等在以下1或2个区域内时,该低未利用土地等以及与该低未利用土地等一起在该低未利用土地等上的资产转让的等价额合计不得超过800万日元。
① 都市计划法第7条第1项的市区化区域和规定的区域或者同项规定的区域划分的同法第4条第1项规定的没有规定城市计划的都市计划区域中,规定了同法第8条第1项第1号规定的用途区域的区域
② 制定了关于所有者不明土地利用顺利化等特别措施法第45条第1项规定的所有者不明土地对策计划的自治体的区域 - 关于该低未利用土地等的转让,不适用所得税法第58条或者法第33条之4或者第34条至第35条之2规定的特例措施。
- 从一笔土地到当年的前一年或前一年分笔的土地或该土地上存在的权利的转让在该前一年或前一年内的情况下,不适用本特例措施。
适用对象的低未利用土地等的详细信息
作为本特例措施适用对象的低未利用土地等,是指在城市计划区域内的土地基本法第13条第4项规定的低未利用土地(不用于居住用、业务用及其他用途,或者其利用程度用于该周边地区的同一用途或类似用途的同用土地的使用程度,在另表中确认存在的土地的文件)
所谓低未利用土地,具体包括空地(停车场和资材放置场等的利用程度显著劣的土地。 但是,立体停车场等不包括在空地上。)以及空房子、空店铺等存在的土地。
适用对象转让后的使用
转让后仍保持低未利用土地等的情况下,作为本特例措施适用对象的转让后的使用不被认可。因此,转让后不进行一定的设备投资而利用土地的情况下,不适用本特例措施。
另外,从打算适用本特例措施的人那里购买了低未利用土地等的人,不利用该土地等而转卖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转让后的利用。
※ 转让后作为投币式停车场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不属于“转让后利用低未利用土地等的情况”,所以不适用本特例措施。
※ 作为立体停车场使用的话,可以作为转让后的使用。
※ 用于“店铺兼停车场”的用地时,取得店铺的邻地和店铺的用地作为一体使用的情况下,土地的利用方法被理解为店铺用地,不属于低未利用土地,所以作为转让后的利用被认可。
※ 建筑业者购买作为空房的二手住宅,进行了谋求一定质量提高的重做后出售,也就是所谓的收购再销售的情况,可以作为转让后的利用。
关于手续
提交文件
- 附记样式1-1
- 买卖合同的复印件
- 以下任意一个文件
- 宅地建筑交易业者表示现状更地、空房子、空店铺的广告
- 可以确认电气、自来水或煤气的使用中止日的文件(使用中止日比买卖合同还要1个月以上)
- 【上述任何一项都不能提交的情况】附记样式1-2
- 以下任意一个文件
- 附记样式2-1(通过宅地建筑交易业者的中介转让的情况)
- 附记样式2-2(不通过宅地建筑交易业者而通过相对交易转让的情况)
- 【上述任何一项都不能提交的情况】附记样式3(宅地建筑交易业者确认转让后的使用情况)
- 申请的土地等相关的登记事项证明书
- 了解现在土地状况的文件
- 位置图(注明申请土地的边界)
- 公图(注明申请土地的边界)
- 从2个方向以上的照片
- 根据情况有时会要求其他文件
- 委任状(代理人办理手续时。不论形式。)
- 回信用信封(希望邮寄确认书的情况。请在填写收件人姓名后,贴上所需金额的邮票。)
样式
附记格式1-1低未利用土地等确认申请书(word:32KB)
附记格式1-2关于低未利用土地等转让前的利用(word:31KB)
附记格式2-1关于低未利用土地等转让后的利用(通过宅地建筑交易业者的中介转让的情况)(word:33KB)
附记格式2-2关于低未利用土地等转让后的利用(不通过宅地建筑交易业者而通过相对交易转让的情况)(word:32KB)
附记格式3关于低未利用土地等转让后的利用(宅地建筑交易业者确认了转让后的利用情况)(word:32KB)
提交申请书
- 请将申请书和必要材料拿到申请处(建筑局企划课)或邮寄过来。另外,提交时,请事先联系我们。
- 请考虑向税务局申报确定的手续期间,留出富余时间申请。
- 如果有申请书漏记或附件不齐全等情况,需要修改或追加提交文件。
- “低未利用土地等确认书”不能保证适用特例措施。关于是否适用本特例等,请向管辖的税务局咨询。
- “低未利用土地等确认书”并没有对该低未利用土地等进行开发和建筑等的可否判断。是否可以建筑等的土地,请向设计者等确认。
申请处
横滨市建筑局企划课
地址:〒231-0005
横滨市中区本町6丁目50号的10市政厅24楼
电话号码:045-671-3655
传真:045-664-7707
确认书的交付
- 在窗口领取
请出示本人确认文件(驾驶执照等)。
代理人接受的时候,请出示委托书和本人确认文件(驾驶执照等)。
- 通过邮寄来领取
请在申请时提交回信用信封。请在回信信封上贴上所需金额的邮票,填写申请者的地址、姓名。
如果希望邮寄到代理人的话,请在回信信封上填写委托书上记载的代理人的地址和姓名。请在申请时提交委托书。
常见的问题
转让后需要有具体的利用计划和计划。
其他的条件是,转让前是低未利用土地等,卖主是个人,所有权期限超过5年,不超过500万日元的转让等。
关于长期转让所得的计算,即使有继承,所有期间的计算也会被继承,所以原则上,关于继承取得的土地,如果和被继承人总计的所有期间超过5年的话,就满足条件。
共有者中,拥有期间在5年以下的人不适用,但拥有期间超过5年的人将成为本特例措施的对象。
关于作为本特例措施适用对象的转让日,原则上是根据买卖等转让合同将资产交给买主等的日子,但是也可以在买卖合同等生效之日转让。
土地等的转让即使是空房子扣除3000万日元和本特例措施都适用的情况下,也不能重复适用。
以下情况下不满足本特例措施的条件,原则上不能发行确认书。
・转让后的土地等状态一直处于低未利用土地等的情况
・根据其他法令和条例判断转让后的使用方法不能实现的情况
・转让后买方未使用土地等而转卖给第三方的情况
・其他,被判断为转让后的土地利用不符合制度的目的等的情况
详情请咨询建筑局企划课。
没有具体的利用计划和计划的情况下不适用。
相关信息
为了抑制空房的发生的特例措施(空房转让所得的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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