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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1年11月2日
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本地生产本地消费商业创出支援事业补助计划
“辅助程序”是指
在“培养计划”的选定恳谈会后,针对被选定为辅助项目对象的事业计划,除了补助项目开始相关的一部分经费外,还实施专家的事业咨询等项目。
- 对于作为补助对象的事业计划,补助事业开始所需的经费的一部分(有对象经费的50%、上限额的规定)。
注:补助金的领取在项目实施后。 - 事业开始后3年内,提交事业经过报告书,根据需要可以得到关于经营的建议。
为了获得补助金
连续5次参加在“培养计划”举办的“培养讲座”,在讲座后召开的选定恳谈会上以发表形式发表事业计划。
之后,选定作为辅助对象的“辅助程序对象”。
“辅助项目对象”请在年度内按照项目计划实施项目,并在规定的期间内实施项目后提交项目报告。
项目实施后,召开中间报告会等,把握项目实施情况。补助申请内容的完成报告、申请书受理后,补助事业开始所需的一部分经费。
从补助金交付申请到补助金交付的流程
- 选定恳谈会后,选定为“辅助项目”的对象(辅助事业对象)。
- 补助事业对象提交补助金交付申请书等后,领取补助金的交付决定通知。
- 按照提交的项目计划实施项目。如果需要提交,提交中间报告书。
- 提交事业实绩报告书等。
- 根据提交的文件,确定了补助金交付额。
- 根据确定的金额提交账单。
- 补助金的交付。
关于申请
补助项目对象为了申请补助金,请在年度的早期阶段提交以下提交的提交文件。
- 横滨市本地生产本地消费商业创出支援事业补助金交付申请书(第1号样式)
- 横滨市本地生产本地消费商业创出支援事业相关图(第2号样式)
- 横滨市本地生产本地消费商业创出支援事业收支预算书(第3号格式)
- 同意书(第4号样式)
- 关于董事暴力团伙成员的咨询相关的董事等姓名一览表(第4号样式的2)
- 报价单等能了解对象经费明细的资料
- 事业概要
- 最近的结算报告书
- 纳税证明书
- 章程或规章等
- 代表者简历等
- 另外,市长需要的文件
- 新创业者的情况下,确认没有进行事业的文件
(但是,申请时已经开业的情况下,证明开业的文件)
审查上述文件内容,被认为交付适当后,可以收到补助金交付决定通知。
项目的开始及项目实施期间
请在补助金交付决定通知日后开始事业。
请在从项目开始日到年度内的2月末为止的期间实施补助对象项目。
注:预定召开报告会。请提交指定的文件,并提交事业报告。
关于实绩报告
辅助对象经营者在事业开始年度的最后一天之前作为实绩报告提交以下一套文件。
- 横滨市本地生产本地消费商业创出支援事业实绩报告书(第16号格式)
- 横滨市本地生产本地消费商业创出支援事业内容报告书(第17号格式)
- 横滨市本地生产本地消费商业创出支援事业收支结算书(第18号格式)
- 对象经费的支付收据、汇款收据以及合同的复印件
- 报价征收结果(物品等的对象经费在1,000,000日元以上的情况)
- 拍摄了项目实施情况的照片、成果品
- 交付决定后开业的情况下,“个人事业的开废业申报书”(个人事业主)或“法人设立申报书”(法人)的复印件
- 补助金的交付决定通知书(第5号样式)的复印件
- 另外,市长需要的文件
审查上述文件提交和实际成果报告,决定补助金的交付额。
关于项目实施所涉及的经费
补助对象经费
作为对象的经费,作为事业费(项目实施直接需要的经费),是农产品加工和搬运等所需的费用,促进销售所需的费用,新商品开发费等。另外,补助的比例在项目实施所需的补助对象经费的合计的二分之一以内,补助舍去不足1000日元的尾数后的金额。
区分 | 内容 |
---|---|
事业费 |
|
开发、调查费 |
|
促销费 | 促进销售所需的费用补助(市内产专用包装制作、促销商品制作、促销活动、网页制作、印刷品发行等广告、宣传所需的经费等) |
人才培养费 | 为了提高员工技能的研修费(听讲费、讲师酬金、资料费、委托费等) |
其他费用 |
|
(备注)
另表所示内容中,以下各号所示的经费不作为补助对象。
・与法令、条例等相抵触的事业费用
・消费税等相当额
・通用性高,使用目的在执行本辅助事业所需的物品的购买费用
・单价不足30,000日元的物品的购买费用
补助对象外的经费
租赁物件的租赁费、保证金、押金、中介手续费、消耗品费、粮食费、人事费、保险费、金券(包括邮票、预付卡等)、汽油台、汇款手续费、光热水费、事务所租赁费等管理费及交通费、电话费、借款等还款相关的经费、许可许可等申请相关的经费(包括申请代理手续费)及公交
温馨小语提示
- 对于该项目,在接受横滨市及其相关团体的补助制度等资金支援的情况下,或确定接受的情况下,同一助成对象经费等不属于对象。
- 补助金交付决定后,原则上不能变更申请的事业内容。(虽然可以进行轻微的变更,但请事先咨询。)
关于本页的咨询
绿色环境局农政部农业振兴课
电话:045-671-2637
电话:045-671-2637
传真:045-664-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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