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个人墓地的废止手续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9月12日

概要

为了废止个人墓地,需要改葬许可和墓地的废止许可。

申请的人

打算废除个人墓地的人
※申请者与墓地使用者不同的情况下,需要附上表示与墓地使用者关系的文件。

主要的程序和流程

从预定废止的墓地到新的墓地等,以将所有遗骨改葬后废止墓地的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已经改葬过了,没有改葬许可证的复印件的话,有必要进行墓地的试掘。详情请咨询医疗局生活卫生课。

1.改葬许可申请

在墓地所在区的区政府户籍课进行改葬许可申请。详细内容请参照改葬(遗骨的移动)手续的页面。
※因为在申请墓地等废止许可时需要,所以请保管改葬许可证的复印件。

2.改葬

请从现在的墓地取出遗骨,将改葬许可证提交给改葬地的墓地等管理者,将遗骨埋藏、收藏。

3.撤除墓碑、整地等

请根据废止的墓地的墓碑的撤去和整地等,暂时处于更地状态。
※试掘墓地时,请用照片记录遗骨没有被埋葬、埋藏。

4.申请废止许可的事前商谈

改葬后,在申请废止许可之前,请向医疗局生活卫生课咨询废止手续的详细内容。

医疗局生活卫生课(环境指导员)

电话:045-671-2457,传真:045-641-6074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5.墓地等废止许可申请

申请所需的文件:请全部提交正副两份
文件 内容等
墓地等废止许可申请书

请使用格式下载墓地等废止许可申请书(word:18KB)
医疗局生活卫生课也提供了。

示意图

表示了距离墓地用地边界线水平距离在200米以内的区域内的道路、学校、公园以及住宅用地的位置以及从这些设施(道路除外)到墓地用地的边界线的水平距离的东西
※请在缩尺1/2500的都市计划图(地形图)或与之相当的地图上用红线等围住墓地的区域来表示。

申请地的登记事项证明书

关于墓地用地的不动产登记法(2004年法律第123号)第119条第1项规定的登记事项证明书
※本证且自发行日起6个月以内的
※申请者和登记的所有者不同的情况下请事先商量。

申请地的公图复印件

关于墓地用地的不动产登记法(2004年法律第123号)第14条第1项规定的地图
※请用红线圈起来显示申请区域。

记载了申请理由的文件

请填写申请理由及申请人姓名。没有指定格式。
※与申请者不同的人在窗口办理手续时,请填写该意思。
参考格式申请理由书(word:14KB)

改葬许可证的复印件

表示改葬许可证的复印件或改葬完毕的文件
※请确认墓地内所有的遗骨都已经改葬完毕。

其他市长认为必要的文件 需要根据其他法令的许可等的,该许可证的复印件

申请方法

请向有废止墓地的区的区政府生活卫生课窗口提交墓地等废止许可申请书及附加材料。

墓地等废止许可证的费用(手续费)

免费

6.墓地等废止许可

废止许可决定后,在与申请时相同的区政府生活卫生课窗口交付墓地等废止许可通知书。

注意

这里说明的是一般的程序。
此外,根据申请地的情况,手续流程和提交文件可能会有所不同,请事先向医疗局生活卫生课咨询。

医疗局生活卫生课环境指导员
电话:045-671-2457,传真:045-641-6074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关于本页的咨询

医疗局健康安全部生活卫生课

电话:045-671-2456

电话:045-671-2456

传真:045-641-6074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回到上一页

页面ID:514-919-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