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日期2019年2月26日
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关于西土木事务所道路的占用
道路本来是为了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等一般的交通而使用的。
另一方面,随着以道路为基础开展各种各样的活动,除了本来的目的以外,也产生了使用道路的必要性。电线杆的设置、自来水、煤气管等地下埋设物、突出看板等是其代表例子。
像这样,所谓道路的占用,是指除了本来的目的以外,在道路上设置一定的工作物、物件及设施,继续使用道路。
为了占用道路,需要道路管理者的道路占用许可(道路法32条)。根据各自的物件,根据横滨市道路占用规则规定了道路占用许可基准,是可以占用道路的物件,只有符合道路占用许可基准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占用许可。
另外,那个时候,根据占用的物件的种类、大小等需要缴纳占用费。
可以占用的主要物件
占用道路的物件,根据道路法及道路法实施令被限定,除此之外的物件不能占用道路。
- 电线杆、电线类(包括地下)、公共电话所
- 自来水管、下水道管、煤气管
- 突出看板、袖看板
- 道路标识
- 工程用板围、工程用脚手架
不能占用以下物品。
- 放置招牌、立招牌、自动贩卖机等
占用费的金额
根据道路法第39条之二项,横滨市道路占用费条例(外部网站)中有规定。
根据占用物件的种类、数量、面积等不同,详情请咨询土木事务所。
占用申请手续
请向土木事务所提交下述文件
(申请文件)道路占用许可申请书
(附加材料)位置图、物件的构造图(平面图、立体图、求积图)
许可后的手续
交付道路占用许可申请书、缴纳通知书(在银行等处缴纳)。
另外,设置占用物件后,将接受本市职员的完成检查。
占用时间最长为5年。期满时,需要进行占用更新申请。
关于变更、废止
发生变更时,需要进行变更申请。
废止的时候,需要道路占用废止申请。
参考
■关于占用的3个原则
(1)法令上的3个原则
- 占用相关的物件必须符合道路法第32条第1项各号中的任意一项。
- 占用许可除道路法第33条第2项规定的情况外,必须是“由于道路用地外没有余地,所以不得已”。
- 关于占用的期间、占用的场所、占用物件的构造等,必须符合政令规定的基准。
(2)条理上的3个原则
1公共性原则
原则上不应该承认为了特定人的营利目的而没有公共性的占用,在道路的占用相互间,应该优先公共性高的占用。
2计划性的原则
必须和将来的道路计划、城市计划以及道路周边的土地利用计划进行调整。
3安全性原则
关于施行令中未规定的事项,从道路的构造保全及安全且顺畅的交通确保方面来看,
应该慎重进行,严格排除阻碍交通安全的占用。
■道路法
(道路管理者以外的人员进行的工程)
第24条道路管理者以外的人,除根据第12条、第13条第3项或者第19条到第22条的规定以外,可以在道路管理者的批准下,对道路相关工程的设计和实施计划进行道路相关的工程或者道路的维持。但是,在道路的维持上政令规定的简易物品,不需要得到道路管理者的承认。
(道路占用许可)
1第32条在道路上设置以下任一号所示的工作物、物件或设施,想要继续使用道路时,必须得到道路管理者的许可。
一电线杆、电线、变压塔、邮递箱、公用电话所、广告塔等类似的工作物
二水管、下水道管、煤气管及其他类似物件
三铁路、轨道及其他类似设施
四步廊、除雪及其他类似设施
五地下街、地下室、通道、净化槽等类似设施
六摊子、商品放置场及其他类似设施
七除前各号所示以外,在有可能对道路构造或交通造成障碍的工作物、物件或设施中政令规定的物品
2想要获得前款许可的人,必须向道路管理者提交记载了左各号所示事项的申请书。
一条道路的占用(指在道路上设置前款各号之一所示的工作物、物件或设施,继续使用道路。以下相同。)的目的
二道路占用期间
三道路占用地点
四工件、物件或设施的构造
五工程实施方法
六工程时期
七条道路的修复方法
3根据第1项的规定获得许可者(以下称为“道路占用者”。)在想要变更前款各号所示事项的情况下,除该变更不会对道路的构造或交通造成障碍的简易物品是政令规定的情况外,必须事先得到道路管理者的许可。
4在根据第1项或者前款的规定的与许可有关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法第77条第1项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第2项的规定的申请书的提交,可以通过管辖该地区的警察署长进行。此时,该警察署长必须迅速将该申请书发送给道路管理者。
5道路管理者在根据第1项或第3项的规定给予许可的情况下,该许可所涉及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法第77条第1项的规定时,必须事先与管辖该地区的警察署长协商。
(占用费的征收)
第39条第2项前款规定的占用费的金额及征收方法,由作为道路管理者的地方公共团体的条例(指定区间内的国道为政令)规定。但是,在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关于第35条规定的事业以及在全国范围内的事业中政令规定的事项,不得超过政令规定的基准范围。
关于本页的咨询
页面ID:310-761-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