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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医疗费助成)
最后更新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制度概要
原因不明,治疗方法还没有确立,也就是难病中,厚生劳动大臣制定的疾病称为“指定难病”,现在指定了333种疾病(截止2019年7月1日)。
以减轻对象疾病患者医疗费的负担为目的,对满足认定标准的人补助治疗疾病的医疗费的一部分。
要接受医疗费的支付,需要在申请后得到认定。
●成为制度对象的人
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人
1住民票的现住所在横滨市内的患者(患者不满18岁时,患者的监护人住民票上的地址在横滨市内)
2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和健康保险工会等公共医疗保险的人或者领取生活保护的人
3在指定难病患上满足认定基准(厚生劳动省规定的疾病的[诊断基准]及[重症度])的人
●医疗补贴的内容
医疗补贴仅限于根据《难病患者医疗等相关法律》(2014年法律第50号)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的内容。
基于难病法的医疗机关是从都道府县和政令指定都市指定的医疗机关。
(横滨市内的指定医疗机构一览表请确认指定医生和指定医疗机构。)
●医疗补贴的对象
【对象医疗的范围】
指定难病及该指定难病伴随发病的伤病
(不适用公共医疗保险的费用和服务不在对象内)
【医疗供给的内容】
使用公共医疗保险的住院、门诊、药费、访问护理
【护理的支付内容(使用时需要“需要护理认定”)】
利用介护保险的以下8个服务成为对象。
(但是,仅限于“指定医疗机构”实施的服务且“介护保险的支付限额内”。)
[访问护理]
[访问康复]
[居家疗养管理指导]
[护理疗养设施服务]
[护理预防访问护理]
[护理预防访问康复训练]
[护理预防居家疗养管理指导]
[护理医疗院服务]
●不属于医疗补贴对象的东西
・保险诊疗外或由该指定难病引起的伤病诊疗费
・非指定医疗机构的医院、诊疗所、药店、访问护士站的诊疗等
【例】
・(难病的)去非指定医疗机关的医院就诊的医疗费(处方也不成为对象,药费也不在对象内。
另外,即使是有指定医生的医疗机构,也不一定是指定医疗机构,请注意。)
・领取者证上记载的有效期外的医疗费和药费
・被认定的疾病以及伴随发生的伤病以外的治疗(感冒和虫牙等)的医疗费和药费
・不适用公共医疗保险的保险诊疗外的医疗费和药费
・住院中的伙食费(但是,生活保护领取者是对象)
・住院期间支付的差额床位费、床单、尿布、电视等不适用于保险的费用
・根据高额疗养费制度可以从各公共医疗保险中退还的金额
・因出诊费用等向医疗机关支付的不适用于保险的交通费、费事、手续费等
・临床调查个人票等的证明书费用(文件费)
・眼镜、紧身衣、轮椅等辅助装饰品、治疗用辅助装饰品的费用
・针灸、推拿、按摩的费用
・通所看护(日间护理服务)、访问看护服务
●在指定医疗机关出示特定医疗费(指定难病)领取者证的话
・医疗费窗口负担3成的人会减少到2成(2成・1成的人就那样)。
・为了指定难病的治疗而受诊的多个医疗机构(医院、药店、访问看护等)的负担金额每月合计,以领取者证上记载的自己负担上限月额为限进行负担。另外,没有医院和门诊的区别。
【回答负责人】
高龄・障害支援课高龄・障害系电话:045-866-8429 FAX:045-881-1755
关于特定医疗费(指定难病)助成制度的首次申请,请从下一页下载新申请的指南,确认必要的文件和之后的流程。
【回答负责人】
高龄者,伤残者支援课高龄者,伤残者股电话:045-866-8429 FAX:045-881-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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