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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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
认定是指利用作为儿童、育儿支援新制度对象的设施(保育园、幼儿园、认定儿童园、地域型保育事业等)或在其他设施(新制度对象以外的幼儿园、认可外保育设施等)接受无偿化补助时所需的手续。为了根据家庭情况提供必要的保育、教育服务,需要判定监护人有无“需要保育的事由”和“保育必要量(=接受保育的时间)”。
认定区分
认定分为4个类别,根据使用的设施(幼儿园、保育园、认定儿童园等)来决定必要的认定区分。
符合需要保育的事由的人(保育认定)
设施等 | 认定区分 |
---|---|
认可保育所 |
【ウ】 法第19条2/3号认定 |
横滨保育室※ | 【ウ】 法第19条2/3号认定 |
认可外保育设施 |
【エ】 法第30条之4 2/3号认定 |
幼儿园的托管保育 | 【エ】 法第30条之4 2号认定 |
3岁生日的前一天,没有特别的手续,从3号认定自动切换到2号认定。
※横滨保育室在2岁儿童班之前被认定为法第19条,3岁儿童班被认定为法第30条第4号。
不符合需要保育的事由的人(教育标准时间认定)
设施 | 认定区分 |
---|---|
幼儿园※ (设施型供给园) |
【ア】 法第19条第1号认定 |
幼儿园※(私立学校助成园) | 【イ】 法第30条之4 1号认定 |
※根据园的不同,必要的认定也不同,申请时请向区政府咨询。
需要保育的事由和保育必要量
希望进行保育认定(法第19条2号/3号认定、法第30条的4 2号/3号认定)时,必须符合“需要保育的事由”中的一个。
另外,在认定保育的必要性时,主要的理由是进行的。
另外,根据保育的必要量,分为“保育标准时间(1天11小时)”和“保育短时间(1天8小时)”。
保育必要量是根据多个事由来判定的,符合多个事由的话请向区政府咨询(需要证明多个事由的文件)。
超过保育必要时间的使用是延长保育。
需要保育的理由 | 保育必要量 | 认定期间 |
---|---|---|
就业 | 每月超过120小时:标准时间 |
最长到就学前为止 |
分娩 | 标准时间 | 从领取母子手册的监护人希望之日起,到从预产期或预产期算起8周后的第二天所属月的最后一天为止 |
疾病、受伤、病人的护理 | 标准时间或短时间(根据申请) | 最长到就学前为止 |
看护、护理残疾儿童(人) | 标准时间或短时间(根据申请) | 最长到就学前为止 |
灾后修复 | 标准时间 | 最长到就学前为止 |
求职中 | 短时间 | 3个月以内 |
上学 | 每月超过120小时:标准时间 |
上学期间 |
虐待·DV | 标准时间 | 最长到就学前为止 |
育儿休假中的继续使用 | 短时间 | 最长,到育儿休假结束的最后一天为止 |
关于本页的咨询
青叶区福利保健中心儿童家庭支援课保育担当
电话:045-978-2428
电话:045-978-2428
传真:045-978-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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