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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回收法的要点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2月19日

建设回收法的制定背景和概述

建设回收法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废弃物的产生量增加,废弃物的最后处理场的紧迫以及废弃物的不正当处理等,围绕废弃物处理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伴随着建设工程而被废弃的混凝土块、柏油路、混凝土块、建设发生木材的建设废弃物,占工业废弃物整体的排放量及最终处理量的约2成(2001年),另外占非法丢弃量的约6成(2002年)。并且,昭和40年代的建筑物迎来了更新期,预计今后建设废弃物的排放量会增加。作为这个解决办法,从确保资源有效利用的观点出发,为了对这些废弃物进行再资源化,再次利用,2000年5月制定了建设再利用法。

≪根据环境省主页建设再利用法的概要≫

出处:https://www.env.go.jp/recycle/build/gaiyo.html

建设再利用法的概要

建设再利用法(正式名称《关于建设工程相关材料的再资源化等的法律》)于2002年5月30日正式实施。该法律规定,特定的建设材料有“分类解体等”及“再资源化等”的义务,为了确保其适当的实施,建立了发包人或自主施工者的工程事前申报、解体施工者的登记制度、发包人和接受订货者之间的说明、报告、合同手续等相关制度已完成。

关于建设再利用法的对象建设工程

使用特定建设材料的建筑物等的拆卸工程或者在其施工中使用这些材料的新建工程等,其规模在基准以上的工程,发包人或者自主施工者必须在开工前7天向横滨市长申报一定事项好的。另外,国家等公共机关进行的情况下会通知。
关于是否符合国家等,请确认以下一览表。
符合国家等的例子一览(PDF:294KB)

什么是特定建设材料?

建设再利用法规定的特定建设材料有以下4种。

  1. 混凝土
  2. 由混凝土和铁构成的建筑材料
  3. 木材
  4. 沥青混凝土

关于具体例子,请确认“特定建设材料的具体例子”(PDF:379KB)

建设再利用法的对象建设工程的种类及规模的基准

建设再利用法的对象建设工程的种类及规模的基准是以下4个。此外,关于是否成为对象的建设工程,请在记载了详细内容的《建设再利用法的申报对象判定流程及补充资料》(PDF:333KB)中确认。

  1. 建筑物拆解工程的情况:地板面积合计80m2以上
  2. 建筑物的新建和扩建工程:地板面积合计500 m2以上
  3. 建筑物的修缮、改装(改建等)工程的情况:承包金额超过1亿日元(含税)
  4. 其他与工作物相关的工程(土木工程等):承包金额超过500万日元(含税)

从建设再利用法相关的工程订货到完成的流程

从工程订购到完成的流程图


关于从工程订购到完成的流程的各详细内容,请确认《横滨市建设再利用法的指南》中的《关于01各主体者必要的手续、义务等》。

关于指南,可以从《建设回收法等指南及相关样式》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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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资源循环局事业系废弃物对策课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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