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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滨市关于生活环境保护等条例的水质限制

基于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的水质关系限制概要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在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中,有关于水质关系的以下主要限制。

排水限制

市内的经营者必须在排水口遵守规定基准(排水)(条例第28条)。
另外,排水量在一定规模以上的经营者也有排水量及水质的测定、记录、保存的义务(条例第30条)。

地下渗透的限制

经营者在制造、使用、处理、保管地下渗透禁止物质的作业中,不得将含有地下渗透禁止物质的液体排出到地下(条例第29条第1项)。
另外,进行该作业的设施的地板和周围必须遵守防止地下渗透的构造基准(条例第29条第2项)。

工程排水

将建设工程产生的排水直接排放到公共用水区域时,必须遵守条例的规定基准(排水)(条例第28条)。
此外,满足以下条件时需要办理申报手续(条例第105条)。
①将建设工程产生的排水直接排放到公共用水区
②排水量为每天10m3以上(包括生活排水和施工期间需要排水处理的雨水等)

非常时期的措施(水质关系)

经营者在事业所发生的事故或车辆事故中产生水质污浊的公害或有可能发生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横滨市通报(条例第149条第1项)。
此外,发生上述事态的经营者必须迅速报告该事故的状况及采取的措施的概要(条例第149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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