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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渗透的限制

关于基于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的排水等地下渗透禁止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禁止地下渗透物质的地下渗透

 经营者不得将制造、使用、处理、保管下表所示的地下禁止渗透物质的作业所涉及的水及其他液体渗透到地下(条例第29条第1项)。
 另外,进行制造、使用、处理、保管地下渗透禁止物质的作业的经营者,在设置该作业相关设施时必须具有以下构造(条例第29条第2项)。
①地板是能够适当防止地下渗透禁止物质的地下渗透的混凝土等不透水性材质,根据处理在其表面的地下渗透禁止物质的种类和性状,根据需要用具有耐药性的材质进行覆盖,或者在该作业所涉及的设施下防止地下渗透采取了防止地下渗透的措施,如设置可以防止地下渗透物质渗透的收盘等。(施行规则第36条第1号)

地下渗透限制例1


②在处理的地下渗透禁止物质的量及作业需要时,应采取在处理地下渗透禁止物质的设施周边设置防液堤等防止地下渗透禁止物质流出的措施。(施行规则第36条第2号)

地板结构的示例

地下渗透限制例2


表地下禁止渗透物质
No.地下渗透禁止物质
1镉及其化合物
2氰化物
3有机磷化合物(仅限于苯、甲基苯、甲基苯和EPN。)
4铅及其化合物
5砷及其化合物
6汞及烷基汞及其他汞化合物
7聚氯乙烯(PCB)
8三氯乙烯
9特特拉克罗埃蒂伦
10二氯甲烷
11四氯化碳
121,2-二氯乙烷
131,1-二氯乙烯
141,1,1-三氯乙烷
151,1,2-三氯乙烷
161,3-二氯丙烯
17奇乌拉姆
18岛津
19奇奥文卡布
20文森
21芹菜及其化合物
22硼及其化合物
23氟及其化合物
24氨、铵化合物、亚硝酸化合物和硝酸化合物※1
25二恶英类※2
261,4-二恶烷
27六价铬化合物
281,2-二氯乙烯
29氯化乙烯单体(氯乙烯)

※1除去因尿及其他生活引起的下水道、家畜排泄物及肥料的使用相关的污水。
※2只限于设置了二恶英类对策特别措施法规定的大气基准适用设施的事业所的排水以及设置了该法规定的大气基准适用设施的事业所排出的下水道的终端处理厂的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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