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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排水(向河川、海域排水)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7月26日

1.伴随建设工程的排水申报

 由建设工程产生的排水(以下称为“工程排水”。)直接排放到公共用水区域时,进行以下工程的经营者(原承包业者等)必须根据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以下称为“条例”)第105条进行申报。
 ・工程排水量超过10m3/天的工程

 另外,根据横滨市下水道条例第17条第5项进行公共下水道临时使用许可申请的建设工程,不需要条例第105条的申报。请确认排出公共下水道的情况,并向土木事务所办理许可申请手续。

 详细内容请参阅工程排水申报的指南(PDF:1398KB)

2.申报内容

1.进行排出工程排水的工程时(条例第105条关系(外部网站)

 工程排水申报书(第23号样式)word版(word:14KB)PDF版(PDF:63KB)
 请在工程排水开始排出的30天前申报。
 此外,该申报可以在横滨市电子申请·申报系统(外部网站)上进行。

【申报内容】
 (1)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地址以及法人的代表者的姓名
 (2)建设工程的场所
 (3)工程概要
 (4)其他规则规定的事项(施工期间、工程排水的污染状态及量、工程排水的处理方法、工程排水的排放系统)
 
2.进行变更时(条例第106条关系(外部网站)

 工程排水变更申报书(第24号样式)word版(word:14KB)PDF版(PDF:9KB)
 上述1.(2)想要变更~(4)的事项时,请在变更之日的30天前,另外,1.(1)的事项变更的时候,请在变更后30天内提交。
 此外,该申报可以在横滨市电子申请·申报系统(外部网站)上进行。


3.工程排水的排出完成的情况(条例第107条关系(外部网站)

 工程排水完成申报书(第25号样式)word版(word:14KB)PDF版(PDF:92KB)
 工程排水的排出完成后,请从那天开始30天以内申报。
 此外,该申报可以在横滨市电子申请·申报系统(外部网站)上进行。

 

3.其他

工程排水周知用传单

向公共下水道排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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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绿色环境局环境保护部水土环境课水质负责人

电话:045-671-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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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671-2809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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