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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物许可申请手续费及许可期间

最后更新日期2022年4月21日

另表(第49条第1项)

广告物等的种类

单位

金额

许可期间

利用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的外部的东西(不包括贴纸及告示牌等。)
从建筑物突出的形式
广告塔和广告板

有照明装置的1座
(显示面积为5平方米)
超过的,
显示面积每5平方米)

2400日元

3年以下

没有照明装置的1座
(显示面积为5平方米)
超过的,
显示面积每5平方米)

1500日元

利用电车、汽车或船舶表面的东西1台

1500日元

使用电线杆及路灯柱及其他支柱或消火栓标志的物品(不包括广告幕布。)1张

150日元

利用拱门的东西有照明装置的1座

9,000日元

没有照明装置的1座

6,000日元

使用公交车站标志的东西有照明装置的1座

1200日元

没有照明装置的1座

750日元

告示牌等1张

50日元

1年以下

广告幕1张

200日元

3月以下

立看板等1座

100日元

1月以下

贴纸每100张

500日元

广告旗1张

200日元

阿德文1个

1,000日元

投影广告物显示面积每5平方米2400日元3年以下

(2011年10月1日施行)

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部景观调整课

电话:045-671-2648

电话:045-671-2648

传真:045-550-4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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