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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汽车安全管理规程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制定2006年10月1日交通局规程第14号
最近修订2024年3月26日交通局规程第14号
横滨市交通局汽车安全管理规程如下规定。
横滨市交通局汽车安全管理规程
目录
第1章总则(第1条、第2条)
第2章确保运输安全的事业运营方针等(第3条-第6条)
第3章为确保运输安全而实施的项目及其管理体制(第7条-第10条)
第4章为确保运输安全而实施的项目及其管理方法(第11条-第20条)
附则
第1章总则
(目的)
第1条本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根据道路运输法(1951年法律第83号)第22条之2第2项的规定,规定为了确保运输安全应遵守的事项,以提高运输的安全性为目的。
(适用范围)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横滨市交通局运营的一般(乘合、包租)旅客汽车运输事业及特定旅客汽车运输事业相关的业务活动。
第2章确保运输安全的事业运营方针等
(关于运输安全的基本方针)
第3条交通事业管理者深刻认识到确保运输安全是事业经营的根本,在局内确保运输安全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另外,认真倾听现场安全相关的声音等,充分了解现场情况,彻底贯彻对职员确保运输安全是最重要的意识。
2交通事业管理者及职员安全相关的行动规范如下。
(1) 有关运输安全的法令及相关规程(包括本规程。)在充分理解的同时,遵守这一点,严正、忠实地执行职务。
(2) 在实施职务时,不依赖推测,努力进行确认,有疑义的时候作为最安全的处理。
(3) 发生事故、灾害等时,应优先考虑人命,迅速采取安全、恰当的措施,努力将损失控制在最小限度。
3切实实施有关运输安全的计划的制定、执行、检查、改善(Plan Do Check Act),通过不断修改安全对策,全体职员团结一致,不断努力提高运输的安全性。同时,积极公布有关运输安全的信息。
(关于运输安全的重点措施)
第4条根据前条运输安全相关方针,实施以下事项。
(1) 贯彻确保运输安全最重要的意识,并遵守相关法令及本规程规定的事项。
(2) 应积极有效地进行运输安全相关费用支出和投资。
(3) 对运输安全进行内部审计,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4) 建立有关运输安全的信息联络体制,在局内传达并共享必要的信息。
(5) 制定有关运输安全的教育及研修的具体计划,并适当实施。
(有关运输安全的目标)
根据第5条第3条所示的方针,制定目标。
(有关运输安全的计划)
第6条达成前条所示的目标,根据有关运输安全的重点措施,制定确保运输安全的必要计划。
第3章为确保运输安全而实施的项目及其管理体制
(交通事业管理者的责任)
第7条交通事业管理者对确保运输安全负有最终责任。
2交通事业管理者在确保运输安全方面,采取预算的确保、体制的构筑等必要措施。
3交通事业管理者在确保运输安全方面,尊重安全统括管理者的意见。
4交通事业管理者经常确认为了确保运输安全的业务实施及管理状况是否恰当,并进行必要的改善。
(组织体制)
第8条以下列人员为准,构建负责确保运输安全的体制,妥善管理确保运输安全的企业。
(1) 安全统括管理者
(2) 安全统括管理辅助者(运输科长)
(3) 安全管理者(营业所长)
(4) 统括运行管理员(副所长)
(5) 运行管理员(助役)
(6) 整备管理者(车辆整备系长)
(7) 其他必要的负责人
2安全统括管理辅助者(运输课长)辅佐安全统括管理者的业务,在确保运输安全方面,进行营业所的指导监督。
3安全管理者(营业所长)接受安全统括管理者及安全统括管理辅助者的命令,关于运输安全的确保,与统括运行管理者一起统括所属职员,进行指导监督。
4关于运输安全相关的组织体制及指挥命令系统,根据安全统括管理者以生病等理由不在的情况下或应对重大事故、灾害等的情况,根据安全管理体制图(别图1)。
(安全统括管理者的选任及解职)
第9条安全统括管理者为旅客汽车运输事业运输规则(1956年运输省令第44号。以下称为“运输规则”。)满足第47条之5规定的条件者,从对安全有充分知识和经验者中选任。
2安全统括管理者符合以下任一号时,解除该管理者。
(1) 国土交通大臣下达解职命令时。
(2) 因身体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难以继续执行职务时。
(3) 因违反相关法令等或疏于对运输安全确保情况的确认等,安全统括管理者认为继续执行该职务可能会对运输安全的确保造成障碍时。
(安全统括管理者的责任)
第10条安全统括管理者有以下责任:。
(1) 对全体职员,要贯彻遵守相关法令等和确保运输安全最重要的意识。
(2) 关于确保运输安全,确立并维持其实施及管理体制。
(3) 应诚实实施运输安全方针、重点措施、目标及计划。
(4) 建立有关运输安全的报告联络体制,向职员传达。
(5) 关于确保运输安全的情况,应定期且必要时随时进行内部监察,并向交通事业管理者报告。
(6) 对交通事业管理者等,关于确保运输安全,应采取必要改善的意见等必要的改善措施。
(7) 为了使运行管理合理进行,统括管理运行管理人员。
(8) 为了确保运输安全,对职员进行必要的教育或研修。
(9) 对确保其他运输安全进行统括管理。
第4章确保运输安全的项目的实施及其管理方法
(实施有关运输安全的重点措施)
第11条根据有关运输安全的基本方针,为了达成运输安全的目标,按照有关运输安全的计划,切实实施运输安全的重点措施。
(有关运输安全的信息的共享及传达)
第12条通过充分沟通交通事业管理者和现场、运行管理者和驾驶员等之间的双向沟通,努力使运输安全相关的信息及时恰当地在局内传达并共享。另外,发现有损安全性的事态时,不要忽视或隐瞒,立即传达给相关人员,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关于事故、灾害等的报告联络体制)
第13条发生事故、灾害等时,关于该事故、灾害等的报告联络体制根据事故、灾害等发生时的报告联络体制(别图2)。
2努力将事故、灾害等相关报告迅速传达给安全统括管理者、交通事业管理者或局内必要的科等。
3安全统括管理者在局内谋求报告联络体制的通知的同时,进行必要的指示等,使第一项的报告联络体制充分发挥作用,使事故、灾害等发生后的应对顺利进行。
4发生汽车事故报告规则(1951年运输省令第104号)中规定的事故、灾害等时,根据报告规则的规程,向国土交通大臣进行必要的报告或申报。
(有关运输安全的教育及进修)
为了达成第14条第5条运输安全的目标,制定并切实实施培养必要人才的教育及研修相关的具体计划。
(有关运输安全的内部审计)
第15条为了实现安全统括管理者的措施,作为确认运输业务的实施及管理方法,推进为了提高事故的再发防止对策等安全性的措施的组织,设置内部监察委员会。
2内部监查委员会以安全管理部长为委员长,为了检查安全管理的实施状况等,制定具体的监查实施内容等,由内部监查委员会指定的内部监查委员,1年1次以上,规定适当的时期实施运输安全相关的内部监查实施。
3发生重大事故、灾害等或反复发生同类事故、灾害等情况时,交通事业管理者或安全统括管理者认为必要时,临时实施运输安全相关的内部监察。
4安全统括管理者在前2项规定的内部监察结束后,在承认了应改善的事项的情况下,应迅速向交通事业管理者报告其内容,并研究确保运输安全所需的方案,根据需要,目前需要采取紧急的纠正措施或采取预防措施。
(有关推进事故、灾害等防止措施的组织)
第16条作为协助安全统括管理者的业务,制定运输业务的实施及管理方法等具体计划的组织,设置汽车本部安全管理委员会。
2汽车本部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安全管理体制图(别图1)所示的工作人员构成,由安全统括管理者统括。
3汽车本部安全管理委员会将事务局设置在运输课,协商制定并实施以下事项的具体计划。
(1) 有关安全的年度目标和年度计划。
(2) 有关驾驶事故、灾害事故的分析及事前防止对策。
(3) 有关内部审计的实施。
(4) 关于基于审计结果的改善措施。
(5) 有关职员的意识改革和教育训练内容。
(6) 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
(运输安全相关业务的改善)
第17条安全统括管理者报告了事故、灾害等,或者报告了第15条内部监察的结果和应改善的事项,或者认为为了确保运输安全而必要的情况下,研究为了确保运输安全而必要的改善对策,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采取。
2因违反性质恶劣的法令等而发生重大事故时,在安全对策整体或必要事项上,采取比现在更高的安全确保措施。
(信息的公开)
第18条关于运输安全的基本方针、运输安全的目标及该目标的达成情况、汽车事故报告规则第2条规定的事故相关统计、运输安全相关的组织体制及指挥命令系统、运输安全相关的重点措施、运输安全相关的重点措施、运输安全相关的计划、关于运输安全的预算等实际金额、事故、灾害等的报告联络体制、安全统括管理者、安全管理规程、关于运输安全相关的教育及研修的内容的内容、运输安全相关的审计结果、运输安全相关的内容。
2根据运输规则第47条之7,向国土交通省报告了为确保运输安全而采取的改善情况时,应迅速向外部公布。
(有关运输安全的记录的管理等)
第19条本规程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定期及及时适当地进行修改。
2记录在制定运输安全相关事业运营上的方针时的会议记录、报告联络体制、事故、灾害等的报告、安全统括管理者的指示、内部监察的结果、向交通事业管理者报告的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等,并妥善保存。
3前款所示的信息及其他运输安全相关信息的记录及保存方法另行规定。
(有关运输安全的合作体制)
第20条在实施管理的受托委托时,受托人及委托人应相互合作,共同努力提高运输的安全性。
附则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程自2007年11月28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程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程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程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程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程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程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则
 本规程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别图1
安全管理体制图

别图1安全管理体制图

别图2
事故、灾害等发生时的报告联络体制

别图2事故、灾害等发生时的报告联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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