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公共养老金等种类遗属厚生年金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11月28日

从2015年10月开始,共济年金统一为厚生年金(外部网站)
※各共济组合(团体)将继续进行年金支付等活动

遗属厚生年金的请求方

遗属厚生年金是在加入厚生年金的被保险者和老年厚生年金的领取权者死亡时支付给遗属的,基本上是加上遗属基础年金支付的报酬比例的年金。

遗属厚生年金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会支付给该人的遗属。

  1. 被保险人死亡时
  2. 被保险人期间因初诊日的伤病在初诊日起5年内死亡时
  3. 1级或2级残疾厚生年金的领取权人、修改前的1级或2级障害年金的领取权人死亡时
  4. 满足老年厚生年金的领取权人或老年厚生年金的领取资格期限的人,或改正前的老年,总计老年年金的领取权人死亡时

保险费缴纳条件
上述“1.”和“2.”的情况下,死亡者在死亡日所属月的前一个月之前有被保险人期间的情况下,和遗属基础年金一样,将国民养老金的保险费缴纳完毕期间和保险费免除期间等合计的期间在该被保险人期间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保险费需要满足缴纳条件。

接受遗属厚生年金的条件

另外,该保险费缴纳条件在死亡日为2026年3月31日之前的情况下,即使不满足前期的条件,在死亡日的前一天,在死亡日所属月前最近的基准月的前一个月(1991年5月1日以后的死亡,死亡日所属月的前一个月)之前的1年内也没有拖欠保险费有这样的特例。

接受遗属厚生年金的条件

遗属的范围
可以领取遗属厚生年金的遗属,在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死亡时,根据该人维持生计的其配偶(包括未申报,但实际上与婚姻关系有同样情况的人。)虽然是孩子、父母、孙子以及祖父母,但是妻子以外的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子女和孙子在达到18岁之日所属的年度末之前,或未满20岁处于残疾等级1级或2级的障碍状态,未结婚(子女包括死亡时胎儿出生的情况)。
  2. 关于丈夫、父母、祖父母,必须在55岁以上(但是,父母或祖父母将在60岁之前停止支付)。

根据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维持生计的遗属,是指在取得遗属厚生年金的领取权时,与死亡者生活相同的遗属中,经常性的收入在将来不超过850万日元的情况。

遗属的排名
被接受遗属厚生年金的遗属是指根据死亡者维持生计的(1)配偶和子女、(2)父母、(2)孙子、(3)祖父母。但是,除了妻子以外还有年龄限制。
之前的排名的人收到支付的时候,后面的排名没有领取的资格。

关于手续的咨询

请咨询您所在地区的管辖年金事务所。

年金事务所的联系方式
事务所管辖区咨询方法
港北年金事务所(外部网站)青叶区
港北区
都筑区
绿区
电话:045-546-8888
传真:045-546-8880
鹤见年金事务所(外部网站)神奈川区
鹤见区
电话:045-521-2641
传真:045-504-5600
横滨中年金事务所(外部网站)中区
西区
电话:045-641-7501
传真:045-641-7578
横滨西年金事务所(外部网站)旭区
泉区
荣区
濑谷区
户冢区
保土谷区
电话:045-820-6655
传真:045-825-4381
横滨南年金事务所(外部网站)矶子区
金泽区
港南区
南区
电话:045-742-5511
传真:045-714-7250

←上一页下一页→

关于本页的咨询

健康福利局生活福利部保险养老金课

电话:045-671-2418

电话:045-671-2418

传真:045-664-0403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回到上一页

页面ID:378-537-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