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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4:都筑池边町不动原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1996年12月25日
最后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
名称 |
都筑池边町不动原地区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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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都筑区池边町及佐江户町地内 | |
面积 |
约5.2ha | |
区 域 的 整 备 ・ 开 发 及 美 保 全 二 关 す る 方 针 |
地区计划的目标 | 本地区位于JR横滨线鸭居站北方约1km处,与都市计划道路佐江户北山田线相连,是被既成市区包围的丘陵地带。 在本地区,通过土地区划整理事业,为了形成良好的市区,整备道路、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引导适当的土地利用和建筑物的整备,以形成和保全与周边协调良好的市区环境为目标。 |
土地利用的方针 | 为了实现地区计划的目标,将地区划分为3个部分,引导土地利用如下。 A地区 谋求利用以户建住宅为主体的土地。 B地区 在考虑到周边市区的环境的同时,以中层住宅为主体的住宅区的形成。 C地区 在考虑到周边市区的环境的同时,在配置中高层住宅的同时,为地区内外的居民设置生活便利设施和必要的公益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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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的建设 方针 |
为了确保城市规划道路佐江户北山田线和地区内的交通畅通,整备了宽8米的道路。另外,为了在地区中央提供地区周边的便利,整备了公园。 | |
建筑物等的整备 方针 |
为了形成与周边和谐的市区,各地区如下规定。 A地区 为了维持和保全以户建住宅为主体的地区环境,规定了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形态或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B地区 以中层集体住宅等为主体,为了考虑周边的居住环境,规定建筑物的用途限制、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等形态或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C地区 以中高层建筑物及生活便利设施为主体,为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制定了建筑物用途的限制、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等形态或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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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方针 | 为了形成绿意盎然的街道,缔结了绿化协定,谋求各用地内的积极绿化。另外,在地区南侧斜坡上,将努力再生丰富的绿色。 |
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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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 道路 | 区划道路宽度8.0m,延长约580m | ||||
公园 | 面积约4,100平方米 | |||||
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的 区分 |
名称 | A地区 | B地区 | C地区 | |
面积 | 约1.9ha | 约2.6ha | 约0.7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不包括住户数量在3以上的长屋。)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住宅中,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 3诊疗所 4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5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各号所示用途的住宅 3公共住宅,宿舍或公寓 4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诊疗所 6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7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5之3中规定的 8汽车车库的地板面积合计在300m2以内(3层以上部分用于其用途的除外。) 9前各号建筑物的附属物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公共住宅,宿舍或公寓 3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4养老院、保育所、残疾人福利院及其他类似的 5诊疗所 6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5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7医院 8老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设施等类似的东西 用于9家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 10汽车车库的地板面积合计在300m2以内的(3层以上部分用于其用途的除外) 11事务所 12前各号建筑物的附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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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建筑物占地面积在145m2以上。 | 建筑物占地面积在250m2以上。 | ||||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2作为图书馆、管理事务所及其他类似居民共同便利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3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被规定时,现在作为建筑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该地区规定的,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 4根据土地区划整理法的规定被指定为换地处理或临时换地的土地,不符合该地区规定的,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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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m以上。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0.5m以上。 | ||||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制的距离内的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下,不受此限制。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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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2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不得超过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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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形态或外观设计的限制 |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其他户外望见的部分以及室外广告物的色彩或装饰,与周边地区的环境相协调。 | |||||
篱笆或栅栏的构造限制 | 面向道路的篱笆或栅栏的构造,有树篱、栅栏等类似的开放性。但是,门柱及其他类似物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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