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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3:都筑池边町上薮根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2005年10月25日

最后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地区设施、地区划分、墙面位置限制、高度最高限度)

・计划书
名称 都筑池边町上薮根地区规划
位置 横滨市都筑区池边町地内
面积 约14.1ha














地区计划的目标 该地从JR横滨线鸭居站向北约700米,沿着都市计划道路川崎町田线布局等交通便利性很高。
周边因为工业地区,所以有大大小小的工厂,但是另一方面,也有向住宅区等的土地利用转换正在进行的闲置地化的地方,商业的集成在鸭居站南侧只是能看到的程度。
因此,在与周边工业、居住环境相协调的同时,通过促进土地的高度利用,导入都市型住宅、商业服务设施以及文化、公益设施等,以有助于地区的活性和交流为目标。
土地利用的方针 将地区划分为两个部分,在谋求与周边工厂、住宅区的协调的同时,引导适合各个地区的土地利用。
  1. 商业地区
    引进商业、生活便利设施、体育设施、娱乐设施(电影院等)、市民利用设施等多种用途,通过立体配置各自来谋求有效的土地利用,同时谋求创造舒适的步行者空间和广场等公共空间。此外,还将配备与本地区交通需求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停车场和停车设施。
  2. 住宅区
    考虑到周边城市景观的住宅等的布局,努力绿化,整备良好的居住环境。
地区设施的整备方针 为了确保舒适宽裕的步行者空间,进行游步道、广场的整备。
另外,通过确保地区内统一的绿地,谋求与周边的工厂、住宅区的协调。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在与周边工业、居住环境协调的同时,为了保护良好的生活、商业环境,对建筑物的用途限制、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等制定必要的限制。
绿化方针 为了减轻对环境的负荷,创造和谐、绿意盎然的都市空间,考虑到与广场的联系,积极推进用地内的绿化。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绿地 1处面积约2,000平方米
广场 3处面积约850平方米
游步道 宽4米,约1,345米
人行道状空地 宽度延长2米约320米









地区划分 名称 商业地区 住宅区
面积 约10.9ha 约3.2ha
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号所示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住宅
  2. 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3. 麻将屋、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或场外汽车券卖场等类似的东西
  4. 酒吧-、餐馆、夜总会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5. 小学、中学、高中
  6. 汽车驾校
  7. 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物品(不包括3000 m2以下的加油站及其他类似设施、用于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下列各号所示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 酒店・旅馆
  2. 保龄球场、滑冰场、高尔夫练习场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3. 卡拉OK包厢等
  4. 麻将屋、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或场外汽车券卖场等类似的东西
  5. 剧场、电影院、演艺场所等类似的东西
  6. 酒吧-、餐馆、夜总会等其他类似的东西
  7. 小学、中学、高中
  8. 大学、高等专门学校、专修学校等
  9. 图书馆等
  10. 神社、寺院、教堂等类似的东西
  11. 汽车驾校
  12. 单独车库(附属车库除外)
  13. 用于危险品的储藏或处理的物品(不包括用于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的物品。)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1,000㎡
但是,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墙或者代替其的柱子的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的壁面的位置进行建筑。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1.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 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 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31米。但是,在计划图所示的区域a的区域内不能超过20m,在计划图所示的区域i的区域内不能超过22m。
  2. 建筑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邻地边界线(除去计划图所示的边界线1)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m的高度以下。
  3.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部分到邻地边界线的水平距离乘以1.25得到的高度,加上15m的高度以下。
  1.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36米。但是,在计划图所示的区域u的区域内不能超过15m,在计划图所示的区域e的区域内不能超过31m,在计划图所示的区域o的区域内不能超过33m。
  2.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者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7m的高度以下。
  3. 建筑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部分到邻地边界线的水平距离乘以1.25得到的高度加上20m的高度以下,对于计划图所示的边界线1,必须在到邻地边界线的水平距离乘以2.5得到的高度加上20m的高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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