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矶子台住宅建筑协定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12月15日

事前协商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从事前协议要求地区事前协议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事先协商要求地区内的用地有建筑计划,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552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22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5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用地和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2户同居住宅)
    一户住宅诊疗所合用住宅
    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
    (2) 占地面积在160m2以上。
    (3)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但是,在不到外墙后退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受此限制。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m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u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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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部地域城市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电话:045-671-2667

传真:045-663-8641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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