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矶子台住宅(西地区)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商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149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173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地基、构造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的用途如下所示。
    独门独院专用住宅(包括2户同居住宅)
    一户住宅诊疗所合用住宅
    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
    (2) 占地面积在125 m2以上。
    (3)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0.5m以上。但是,在不足外壁后退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不受此限制。
    a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i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u用于汽车车库用途的物品
    (4) 建筑物的构造如下所示。
    不得将建筑物直接放在A间知石堆拥壁或混凝土拥壁等天端。另外,该拥壁的内嵌碎石的上部允许建筑物的基础配置,但除维修等安全上必要的情况外,不进行内嵌碎石的撤去。
    i建筑物的屋顶设置防落雪的防雪措施
    u应注意住宅用地造成等限制法(1961年法律第191号)的法令及其他法令
    (5) 建筑建筑物或建造架台等工作物时,不得从建筑协定区域图所示的拥壁的天端向外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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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部地域城市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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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5-663-8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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