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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冈地区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55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247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5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但是,可以在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区域内建筑的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在此限。另外,关于建筑物的用途,是不会损害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或第1条规定的目的的建筑物,第6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与横滨市协商后认可的建筑物不在此限。
(1) 建筑物的用途
A地区及B地区的建筑物的用途是可以在独门独院个人专用住宅(包括2户同居住宅)、诊疗所、共同住宅、长屋或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区域内建筑的兼用住宅。
iC地区建筑物的用途仅限于可以在第二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区域内建造的用途。但是,公众浴场或者兽医院不能建造。
uD地区建筑物的用途仅限于可以在第一种低层居住专用区域内建造的用途。但是,公众浴场或者兽医院不能建造。
E地区建筑物的用途仅限于可以在准居住地内建造的用途。但是,不能建造公众浴场、酒店、旅馆、马铃薯店、卡拉OK包厢、弹珠店、射击场、工厂、汽车驾校或兽医院。
(2) 建筑物的形态
C地区建筑物的高度在住宅用地地基面(协定批准公告时)起12米以下。
(3) 建筑物的用地
关于A地区、B地区和C地区,建筑物每户的地基面积为换地处理时每1个区域的面积。但是,如果分割换地处理时的区划,或者合并再分割的话,各自的区划的占地面积在132平方米以上。
在iD地区及E地区分割用地时,各自的占地面积在132平方米以上。
(4) 建筑物的位置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50厘米以上。
(5) 其他
设置围墙时,应具有栅栏、绿篱等开放性。但是,混凝土或块围墙从住宅用地地基面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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