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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津地区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6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
从事前协商要求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事前协商要求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事先联系运营委员会。
- 运营委员会的联系方式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045-671-2667)。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91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4,144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关于建筑物的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用地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A地区建筑物的用途是符合一户建专用住宅(包括2户同居住宅)、诊疗所以及政令第130条之3的规定的兼用住宅。
B地区建筑物的用途是符合一户建专用住宅(包括2户同居住宅)、共同住宅、长屋、诊疗所以及政令第130条之3的规定的兼用住宅。
但是,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第7条规定的运营委员会认可的建筑物,不适用本规定。
(2) 建筑物的高度从地基面(协定批准公告时)开始10米以下,屋檐高度在7.5米以下。
(3)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1米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不在此限。
a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米以下。
i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米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平方米以内。
(4) 设置建筑物附带的围墙等时,应具有栅栏、篱笆等开放性。
(5) 分割用地或合并再分割时的占地面积,A地区180平方米以上,B地区165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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