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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再开发事业的补偿金

最后更新日期2021年3月30日

关于事业前的资产(以前的资产)的补偿

在通常的公共事业中,相当于土地、建筑物的收购的补偿,不希望权利转换,而是支付给迁出地区外的权利人。权利转换的人,因为被给予与从前资产的评估额相等的再开发大楼的地板,所以没有这个补偿。
该补偿在城市再开发法第91条中规定,权利转换计划得到批准后,将在权利转换日期之前支付。

土地、建筑物的明渡所带来的损失补偿

随着地区内土地等的明渡,作为权利人通常受到的损失的补偿,支付临时居住补偿、营业补偿、动产转移补偿、不属于权利转换对象的工作物、土石竹木的补偿、转移所需的杂费等补偿等。补偿金的金额是根据通常的公共事业的补偿基准等计算的,在明渡的期限之前支付。权利转换的权利人和转出的权利人都是这个补偿金的对象。另外,根据事业的不同,也有施行者准备临时住所和临时店铺的情况。
《城市再开发法》第97条规定了这个补偿。

再开发事业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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