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日期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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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转换机制【地上权非设定型】
在道路整备和公园整备等一般的公共事业中,作为收购的代价,向预定地内的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利人支付金钱。市区再开发事业根据地区内权利人的“权利种类”和“资产额”,被授予事业后完成的大楼(再开发大楼)的用地和地板相关的权利。这叫做“权利转换”。
在城市再开发法中,关于这个“权利转换”,规定了几种类型,在这里,说明城市再开发法第111条(有时被称为地上权非设定型)中规定的权利转换。
权利转换对象的“权利种类”和事业后给予的权利
事业前的权利 | 事业后的权利 |
---|---|
土地所有权 | 再开发大楼地板的一部分及用地的一部分 |
建筑物的所有权 | |
租地权 | |
租家权 | 再开发大楼地板的一部分的租房子权 |
担保权(抵押权等) | 对于设定担保权的事业前的资产(土地和建筑物)被转换为权利的再开发大楼的地板和用地的一部分,设定与事业前内容相同的担保权。 |
关于“资产额”
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租地权被根据资产额的再开发大楼的地板所取代,但是因为需要适当、公平地进行这些评价,所以城市再开发法规定了评价的方法。
评估的基准日
事业前的土地和再开发大楼的地板等,不论事业前后,所有的资产,从有事业计划的认可的公告(施行者是地方公共团体的情况是事业计划决定的公告)之日开始的第31天作为评价的基准日。(之后,6个月以上没有开始权利转换手续的情况下,是第6个月+31天。)
评估方法
事业前的土地、建筑物等
考虑到附近类似的土地、附近同类建筑物等的交易价格等来决定。
再开发大楼的地板
在考虑了事业所需费用(成本)和附近类似的土地、附近同类建筑物等的交易价格等的金额(时价)之间决定。但是,如果成本超过时价,则作为时价。
不希望入住再开发大楼时
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申请,不取得再开发大楼的地板,可以迁出地区外。这种情况下,会根据事业前的资产额支付补偿金。
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市区整备部市区整备调整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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