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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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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地区的必要条件

能够进行市区再开发事业的地区(施行地区),除了个人实施的市区再开发事业以外,作为市区再开发事业的都市计划是必要的。下表是决定市区再开发事业城市计划的必要条件的概要。另外,即使是个人实施的市区再开发事业,为了得到实施许可,也必须满足下表的第一种市区再开发事业的必要条件。

事业的区别和城市计划决定的必要条件
事业的区别决定城市计划的必要条件
第一种市区再开发事业

【城市再开发法第3条中规定如下】
1必须在满足一定条件的高度利用地区内或特定地区计划等区域内
2耐火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必须在地区内所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下,或者耐火建筑物的地基面积必须在地区内的住宅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下
3道路等公共设施的不足和土地的利用被细分化等,土地的利用状况显著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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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市区再开发事业

【城市再开发法第3条之2中有以下规定】
1满足第一种市区再开发事业的必要条件
2面积在0.5公顷以上
3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灾害发生的可能性显著,或环境不良
(1)安全或防火上有障碍的建筑物数量,或者总面积在地区内所有建筑物的数量,或者总面积的十分之七以上
(2)重要的公共设施(车站前广场、大规模灾害发生时的避难用广场等)需要尽早整备,而且与建筑物的一体化整备很有效。
(3)在受灾市区复兴推进地区内

※所谓“宅地”,是指用于道路、公园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以外的土地。

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市区整备部市区整备调整课

电话:045-671-2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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