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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7月16日
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矶子区泷头等:泷头・矶子地区城市建设规则
认定的概要
对象区域
规则的名称(认定编号)
泷头・矶子地区城市建设规则(R11002)
区域
矶子区中浜町、久木町的全部、广地町、泷头三丁目、矶子八丁目的一部分,在其他图中规定的区域
认定日
2012年3月23日
有效期
2029年3月31日
泷头・矶子地区城市建设规则
地区建设规则的目的
“注意防灾・防止犯罪。”“珍惜丰富地区生活的小巷,保护行人。”“以横滨屈指可数的“地域力”推进城市建设。”以城市建设的基本理念为基础,由构成泷头、矶子城市建设协议会的当地自治会、居委会、商业协同组合等地区居民共同合作,互相帮助,互相照顾,以推进安全、安心、舒适地生活的城市建设为目的。
与本规则分开规定的“滨市场地区城市建设规则”的区域,第2章以后不适用。
需要手续的行为
根据条例需要办理手续的建筑等行为
- 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第2条第13号规定的建筑
- 都市计划法(1968年法律第100号)第4条第12项规定的开发行为、住宅用地造成等限制法(1961年法律第191号)第2条第2号规定的住宅用地造成及其他土地的区划形态的变更
- 工作物(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第2条第1号规定的建筑物(以下称为“建筑物”。)除外。以下相同。)的建设及设置
- 土地或建筑物用途的变更
在规则内请求办理手续的行为(仅限到地区的手续)
- 建筑物的拆毁
- 撤去工作物
- 与基本理念的实现相关
进行建筑等行为时的手续
1.与泷头・矶子城市建设协议会的协议
向泷头・矶子城市建设协议会提交建筑等计划书之外的图纸等必要材料进行协商。
必要材料请确认以下内容。
关于手续(PDF:1,060KB)
2.向市里与地区建设组织进行协商的申报(仅根据条例需要办理手续的建筑等行为)
请在申请建筑确认之日或开始建筑等工程之日的最早30天前向横滨市申报。
必要材料
- 建筑等行为申报书(word:19KB)
- 表示与泷头・矶子城市建设协议会协议的文件
- 位置图
- 建筑图纸(记载能确认符合地区建设规则的事项)
- 其他市长认为必要的文件(没有指定的情况下不需要。)
运营的地区城市建设组织
组织的名称(认定编号)
泷头・矶子城市建设协议会(S06001)
联系方式等
地址:矶子区矶子8-7-8
事务局长山上雄也
TEL:045-755-0273
FAX:045-755-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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