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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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新住宅建设的各位
在垃圾收集场所设置基准中,大约每10~30个家庭设置一个集成场所。
建造10户以上的住宅时,请与各区的资源循环局收集事务所事先协商垃圾收集场所。
计划建造10户以上的住宅时
以开发行为建造10户以上的独门独院住宅的情况
根据都市计划法第29条的规定想要获得开发许可的情况下,
以20公顷以上的开发行为以及不满20公顷的开发行为计划建造10户以上的独门独院住宅的,
根据伴随开发行为的垃圾收集场所相关手续纲要,需要设置集成场所。
详细内容请看伴随开发行为的垃圾收集场所相关手续纲要。
建造不属于开发行为的10户以上的1户住宅时
如果要建造不属于开发行为的10户以上的1户住宅,请咨询资源循环局业务课。
建造10户以上的集体住宅时
计划建造10户以上的集体住宅,或者不符合开发行为的10户以上的独门住宅时,
根据垃圾收集场所设置基准,需要设置集成场所(参照垃圾收集场所设置基准I-1-(6))。
新设集成场所时,必须与各区的资源循环局收集事务所在申请建筑确认前进行协商,
请提交“新住宅建筑等调查受理表”。
另外,请事先向附近的居民说明建筑计划,并对集成场所的位置等进行理解。
详情请参阅垃圾收集场所设置基准。
计划建造不满10户的住宅时
不论是否属于开发行为,建造的住宅不满10户时,
基本上使用附近现有的集成场所(参照垃圾收集场所设置基准I-1-(6))。
使用已有的集成场所的时候,请和地区的各位进行协商和调整。
此外,协议和调整的结果,如果难以使用已有的集成场所,请咨询各区的资源循环局收集事务所。
详情请参阅垃圾收集场所设置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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