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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会和临时会

最后更新日期2018年8月9日

市会有定期召集的例会和必要时只在该案件召集的临时会
市会根据条例规定例会的次数为一年4次,通常在2月、5月、9月、11月召开。例会临时会都召集是市长的权限,但是议长通过市会运营委员会的决议请求召集的情况以及议员定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市长必须召集临时会。另外,对于议长等临时会的召集请求,长不召集时,议长可以召集临时会
在例会临时会上,首先决定会期,原则上在会议期间召开本会议和委员会,进行议案的审议审查等议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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