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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原则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6月18日

为了实现民主、圆滑、高效的运营,地方议会有各种各样的会议原则。

定足数的原则

召开会议或进行表决时,必须有一定以上的议员出席。这个最少需要的出席议员数叫做定足数。固定人数原则上是议员人数的半数以上。

过半数的原则

除了特殊情况外,议事由出席议员的过半数来决定。虽然议长没有参加表决的权利,但是赞成和反对的人数相同时由议长决定。

公开会议的原则

本会议原则上是公开的。所谓公开,是指议员以外的人允许旁听会议的自由,报纸、电视等报道机关承认关于会议状况报道的自由,同时公布会议记录。但是,出席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秘密会不公开。

会期不继续的原则

议会是每个会期都有独立的活动,会期中没有在表决中的案件,原则上随着会期结束而消失,之后的会期无法继承。这被称为“会期不继续的原则”。
但是,例外的是,根据本会议决议,将特定的案件作为继续审查的情况下,在市会闭会期间也可以在委员会上审查、调查该案件,在下一个会期不重新提案就可以进行表决。

一件事不再讨论的原则

在本会议上通过过一次议案等,原则上不能在同一届会议期间再次提交,一个案件在会期中不会被议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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