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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地下水污染未然的规定(构造基准)

根据水质污染防止法,防止地下水污染于未然的规定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1日

为了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发生,有实效性的规定

为了防止下表所示有害物质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于未然,对于制造、使用、处理、储藏有害物质的设施的设置者,有义务遵守防止地下渗透的构造、设备、使用方法相关基准、定期检查及其结果的记录、保存的规定等设置在水质污染防止法中(2012年6月1日实施)。

有害物质一览

表有害物质(令第2条)
No.有害物质
镉及其化合物
氰化物
有机磷化合物(仅限于苯、甲基苯、甲基苯和EPN。)
铅及其化合物
六价铬化合物
砷及其化合物
汞及烷基汞及其他汞化合物
聚氯乙烯(PCB)
三氯乙烯
10特特拉克罗埃蒂伦
11二氯甲烷
12四氯化碳
131,2-二氯乙烷
141,1-二氯乙烯
151,2-二氯乙烯
161,1,1-三氯乙烷
171,1,2-三氯乙烷
181,3-二氯丙烯
19奇乌拉姆
20岛津
21奇奥文卡布
22文森
23芹菜及其化合物
24硼及其化合物
25氟及其化合物
26氨、铵化合物、亚硝酸化合物和硝酸化合物
27氯化乙烯单体(氯乙烯)
281,4-二恶烷

关于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有害物质储藏指定设施的构造、设备、使用方法的基准(法第12条之4)

结构及设备的范围
适用标准的结构及设备

地板・周围(规则第8条之3)

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有害物质储藏指定设施的设置场所的地板及周围必须是能够防止含有有害物质的水渗透到地下以及向设施外部流出的材质及构造。

管道等(规则第8条之4)

在地面上设置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有害物质储藏指定设施主体附带的管道等(※)时,必须采用能够防止含有有害物质的水泄漏的材质及构造,或者在发生泄漏时能够确认泄漏的结构。
另外,设置在地下时,必须采用能够防止含有有害物质的水泄漏或渗透到地下的材质及构造,或者在泄漏或渗透到地下时能够确认泄漏等的构造。
※连接该设施主体,流经含有有害物质的水的管道主体、接头类、法兰类、阀门类、泵设备等

排水沟等(规则第8条之5)

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有害物质储藏指定设施的主体附带的排水系统的排水沟等(※)必须是能够防止含有有害物质的水渗透到地下的材质和构造。
※连接该设施主体,含有有害物质的水流动的排水沟、排水、排水泵等

地下储藏设施(规则第8条之6)

在地下储藏设施主体及附带的管道等中,地下储藏设施主体必须是能够防止含有有害物质的水泄漏和渗透到地下的材质及构造。

使用方法(规则第8条之7)

接受、转移、分配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有害物质储藏指定设施所涉及的含有有害物质的水,采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水不飞散、流出、地下渗透的方法进行,同时适当地进行含有有害物质的水的补给状况和设备的运作状况的确认等设施的运转必须进行。
另外,在含有有害物质的水泄漏的情况下,应立即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同时回收、再利用含有该泄漏有害物质的水,或妥善处理,以免对生活环境保护造成障碍。
经营者必须制作记载了使用方法、检查方法、检查次数等的管理要领。
管理要领等制定的指南(环境省主页)(外部网站)
管理要领的制作示例(环境省主页)(外部网站)

判断为不含有害物质的水的标准

通过多次清洗附着有害物质的器具等,将废液回收到其他容器等中,如果从清洗设施排出的有害物质浓度低于下表的浓度,则之后的清洗水可以判断为不含有有害物质的水。这种情况下,管道等和排水沟等由于含有有害物质的水不流动,所以不适用构造基准和定期检查。
但是,不管有害物质的浓度如何,清洗设施主体的地板和周围都适用构造基准和定期检查。

被认为不检测出表有害物质的浓度
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有害物质的种类浓度
镉及其化合物不到0.001mg/L1,2-二氯乙烯

不到0.004mg/L
(关于西斯体、变压器身体各不相同)

氰化物不到0.1mg/L1,1,1-三氯乙烷不到0.0005mg/L
有机磷化合物(仅限于聚氨酯、甲基苯、甲基苯和EPN)不到0.1mg/L1,1,2-三氯乙烷不到0.0006mg/L
铅及其化合物不到0.005mg/L1,3-二氯丙烯不到0.0002mg/L
六价铬化合物不到0.01mg/L奇乌拉姆不到0.0006mg/L
砷及其化合物不到0.005mg/L岛津不到0.0003mg/L
汞及烷基汞及其他汞化合物不到0.0005mg/L奇奥文卡布不到0.002mg/L
烷基汞化合物不到0.0005mg/L文森不到0.001mg/L
聚氯乙烯(PCB)不到0.0005mg/L芹菜及其化合物不到0.002mg/L
三氯乙烯不到0.002mg/L硼及其化合物不到0.2mg/L
特特拉克罗埃蒂伦不到0.0005mg/L氟及其化合物不到0.2mg/L
二氯甲烷不到0.002mg/L氨、铵化合物、亚硝酸化合物和硝酸化合物

氨性氮:小于0.7mg/L,亚硝酸性氮:低于0.2mg/L,硝酸性氮:不到0.2mg/L

四氯化碳不到0.0002mg/L
1,2-二氯乙烷不到0.0004mg/L氯化乙烯单体(氯乙烯)不到0.0002mg/L
1,1-二氯乙烯不到0.002mg/L1,4-二恶烷不到0.005mg/L

根据水质污浊防止法实施规则第6条之2的规定,环境大臣制定的检定方法(环境省主页)(外部网站)

定期检查(规则第9条之2之2)

定期检查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有害物质储藏指定设施时,除目视等(因目视等方法困难而使用设备等的情况外。)因此,该设施的设置场所的地板、周围、设施主体、附带的管道等、排水沟等地下储藏设施,必须按照构造基准的项目及频率进行。
通过检查,在确认了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等的异常或含有有害物质的水泄漏或渗透到地下的情况下,必须立即采取维修等必要措施。

定期检查结果的记录、保存(规则第9条之2之3)

进行定期检查的时候,必须记录以下1~5的事项,保存3年。
定期检查表的制作示例(环境省主页)(外部网站)
①进行检查的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和有害物质储藏指定设施
②检查日期
③检查方法及结果
④实施检查的人员及检查实施负责人的姓名
⑤根据检查的结果采取维修及其他必要措施时,其内容
此外,不经过定期检查,确认了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有害物质储藏指定设施的异常或含有有害物质的水泄漏或渗透到地下时,请记录以下1~5的事项,努力保存3年。
①确认异常等的有害物质使用特定设施、有害物质储藏指定设施
②确认异常等的年月日
③异常等的内容
④确认异常等的人的姓名
⑤采取维修及其他必要措施时,其内容

相关链接

关于本页的咨询

绿色环境局环境保护部水土环境课水质负责人

电话:045-671-2489

电话:045-671-2489

传真:045-671-2809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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