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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总量限制

水质污浊防止法的总量限制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11月15日

总量削减制度

总量削减制度的概要

  • 像东京湾那样封闭的水域,由于人口、产业的集中等原因,污浊负荷显著变高。因此,在水质污染防止法中除了浓度限制之外还设置了总量限制(法第4条之2)。
  • 具体来说,以东京湾为指定水域,为了确保化学需氧量(COD)、氮、磷的水质环境基准,计划性且阶段性地削减流入东京湾的污浊负荷总量的制度。
  • 1978年根据水质污染防止法的修改被导入,现在是第9次。

第9次总量削减

总量限制的对象

在连接东京湾或东京湾流入的公共用水区域排水的特定车间中,日平均排放水量在50立方米以上

申报的内容

总量限制的对象需要进行以下申报。

申报一览表
申报内容申报要件
污浊负荷量测定方法申报书在以下情况下提前提交。
  1. 车间成为总量管制对象时
  2. 更改测量方法时
排放水排水系统的污染状态及量的申报书所在地成为新指定地区的情况下,将在60天内提交。

申报时请看申报页面。

污浊负荷量等的测定、记录、报告

污浊负荷量的测定、记录

  • 特定排放水的污浊负荷量必须按照规定的测定方法及测定频率进行测定,并将其结果保存3年。(法第14条第2款)
  • 特定排放水是指在排放水中,在特定事业场所用于事业活动及其他人的活动中使用的水,专门用于冷却用、减压用等用途,用于污水负荷量不增加的水以外的水。
  • 对污浊负荷量的测定,对特定排放水的COD、氮含量、磷含量浓度以及特定排放水水量进行测量,计算特定排放水每天的污浊负荷量。
污浊负荷量的计算方法
污浊负荷量计算公式
实测值(kg/天)特定排放水水量(m3/天)×浓度(mg/L)÷1000
标准值(kg/天)特定排放水水量的申报最大值(m3/天)×基准浓度(mg/L)÷1000

基准浓度因行业和设置时期而异。

详情请确认神奈川县的主页(外部网站)
有关测量方法的详细信息,请查看环境省的主页。

  • 测量次数因日平均排放水量而异。
日平均排放水量和测量次数
日平均排放水量测定次数
400立方米以上每日
200立方米以上不到400立方米7天1次以上
100立方米以上不满200立方米14天1次以上
5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立方米30天1次以上

污浊负荷量测定结果的报告

请以把握测定实施状况和污浊负荷量,有助于东京湾的环境保护为目的,报告污浊负荷量的测定结果等。

污浊负荷量的报告频率
日平均排放水量报告频率
超过1,000立方米每月
400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立方米每2个月
50立方米以上不到400立方米每6个月

自动测量仪器相关数等重新评估、管理基准及故障状况报告

  1. COD测量中的UV计等相关数等的重新评估报告(换算式制作时使用的样品数:20样品以上)
  2. 全氮全磷自动测量仪器的管理标准报告
  3. 自动测量仪器故障状况报告
  • 报告频率:每6个月
  • 参考样式:Excel(Excel:18KB)
  • 附加材料:相关数及换算式制作的根据资料、管理基准的数据、其他必要资料
  • 提交方法:也可以通过邮件(电子申请(外部网站)或书面提交。)
  • 提交处:绿色环境局水土环境课水质负责人
  •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关于本页的咨询

绿色环境局环境保护部水土环境课水质负责人

电话:045-671-2489

电话:045-671-2489

传真:045-671-2809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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