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焚烧设施的解体工程相关手续、指导基准等
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11月15日
作为申报对象的设施(条例第96条、施行规则第73条)
在横滨市生活环境保护等相关条例中,规定了进行一定规模以上的焚烧设施的拆卸、撤去工程时的申报义务(工程开始前和完成后)以及指导基准。
对象工程为条例实施规则另表第1(PDF:222KB)的51项所示的废弃物焚烧炉及其附带设备(未使用的除外。)(称为“焚烧设施”。)的拆卸或撤去的工程(包括在该焚烧设施的设置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的拆卸作业。)(称为“解体工程”。)。
- 对象设施(焚烧设施):废弃物焚烧炉及其附属设备
- 规模:废弃物焚烧炉(火格子面积或火床面积在0.5m2以上的,焚烧能力在1小时50kg以上的,以及一次燃烧室(燃烧室为一个废弃物焚烧炉时为该燃烧室)的容积在0.8m3以上的。)
- 对象工程(解体工程):进行拆卸或撤去的工程(包括在该焚烧设施的设置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的拆卸作业。)
申报手续(条例第99条、第100条、施行规则第74条)
向导
- 请务必事先与下述申报处的环境管理课商量。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请随时联系我们。
- 请从电子申请·申报系统(外部网站)办理手续。
- 也可以自带窗口或邮寄提交。邮寄的话请事先联系申报处的环境管理课。
- 如果需要盖有本市受理印章的存根的话,请用纸申请。
开始的申报(条例第99条第1项、施行规则第74条)
申报书文件的尺寸统一为A4,大的图纸等请折成A4。
样式:焚烧设施解体工程开始申报书【细则第21号样式】(word:29KB)/焚烧设施解体工程开始申报书【细则第21号样式】(PDF:178KB)
提交份数:正副合计2部
申报时间:拆解工程开始之日的14天前
附加材料:
- 进行解体工程的焚烧设施周围的状况、设施的配置(焚烧设施的全部一部分在建筑物内的情况下,将建筑物的位置一并表示。)表示车辆、机械等的清洗场所及解体工程产生的废弃物的保管场所的图
- 进行解体工程的焚烧设施内部污染物的事前采样调查结果
- 防止拆卸工程中粉尘等飞散及污水流出(包括渗透到地下)防止措施(包括排气及排水的处理方法。)的概要
- 拆卸工程产生的废弃物(包括从焚烧设施除去的污染物及排水处理产生的废弃物。)的种类的预计发生量、保管方法(包括保管场所的雨水对策及防止地下渗透的对策。)及处理方法
- 大气、土壤及水质相关的环境调查方法及采样场所
- 向与解体工程相关的居民提供信息的方法
- 解体工程的工程表
- 劳动安全卫生法第88条及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90条第5号之3规定的申报时,其附件资料的复印件
- 焚烧设施解体工程发生废弃物概要书(word:45KB)/焚烧设施解体工程发生废弃物概要书(PDF:73KB)
完成的申报(条例第100条)
申报书文件的尺寸统一为A4,大的图纸等请折成A4。
样式:焚烧设施解体工程完成申报书【细则第22号样式】(word:54KB)/焚烧设施解体工程完成申报书【细则第22号样式】(PDF:8KB)
提交份数:正副合计2部
申报时间:拆解工程完成之日起30天以内
备注:完成日是指收到该工程相关的环境调查结果或产业废弃物管理表(宣言)之日晚的一天。环境调查结果有多个的情况下是最后一个,宣言是最后一个(E票)
附加材料:
- 大气、土壤及水质相关环境状况调查的结果(环境调查结果的制作方法:关于大气、土壤及水质的环境状况调查的结果,除了来自分析机关的计量证明书等以外,还制作了作为项目包含样品采集场所等的一览表,并将调查结果转录出来的东西也请一并附上。此外,请在该一览表中填写解体前实施的焚烧设施内部污染物的事前采样结果等。对于土壤分析的二恶英类以外的物质,需要进行溶出试验和含有试验,请注意。)
- (1)焚烧设施解体工程发生废弃物概要书(请在开始申报中附加的内容上填写实际成果并附上)、(2)产业废弃物管理表(宣言)的复印件
- (1)实际工程表、(2)从解体工程开始到结束为止的大气、土壤及水质相关的调查及表示防止污染对策的代表性照片(代表性照片是指从解体工程开始到结束为止的重要场所的环境调查及防止污染对策的拍摄)
- 防止粉尘等飞散的关系(照片)
- 区划等的密闭、隔离的状况
- 排气处理设备的设置和运行状况
- 污水流出、防止地下渗透的关系(照片)
- 从焚烧设施清洗场所流出污水,防止地下渗透对策(座椅养生等)的状况
- 从清洗废液保管场所流出污水,防止地下渗透对策(座椅养生、防液堤等)的状况
- 废弃物保管场所的雨水排除(薄膜挂等)的状况
- 排水处理设备的设置和运行状况
- 排水处理设备污水流出、防止地下渗透对策(座椅养生、防液堤等)的状况
- 环境调查关系(照片)
- 采样情况(土壤调查包括调查用土壤的设置情况)
- 其他(照片)
- 通过高压水清洗等除去附着物时,请仔细进行照片拍摄,以确认除去附着物前后的照片(为了确认附着物除去结果。)
- 上述其他需要的地方
4.在解体工程中确认污染,研究对策的情况下,其对策的内容
指导基准、焚烧设施的区分
必须遵守条例第97条规定的指导基准。指导基准中,根据焚烧设施的分类,规定了环境对策、环境调查等。
焚烧设施的解体工程中的二恶英类等防止污染对策指导基准(PDF:130KB)
【对象设施(焚烧设施)】
条例施行规则另表第1(PDF:222KB)中所示的第51号作业所涉及的废弃物焚烧炉(注1)的焚烧设施
【焚烧设施的规模、使用形态及作业方法】
A分类:符合以下条件的
- 大气污染防止法施行令另表第1项13项所示的具有废弃物焚烧炉(注2)的焚烧设施
- 获得废弃物处理及清扫相关法律第15条许可的焚烧设施(注3)
- 焚烧医疗类废弃物的焚烧设施
- 进行熔断解体作业的焚烧设施
B区分:不属于A分类,不能按照现状撤去(需要拆卸作业)焚烧设施。但是,不切断而只进行烟囱等的分离的情况除外。
C区分:不属于A分类及B分类的,进行焚烧设施、车辆、器材、保护用具等的清洗工作的
D区分:不属于A分类、B分类及C分类的
(注1)火格子面积或火床面积在0.5平方米以上的,焚烧能力每小时50公斤以上的,以及一次燃烧室容积在0.8立方米以上的
(注2)火格子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或者焚烧能力每小时200公斤以上
(注3)在污泥、废油、废塑料类、废PCB等焚烧设施中,超过法律规定的处理能力的
窗口・咨询
申报处
横滨市绿色环境局环境管理课
电话:045-671-2733
〒231-0005横滨市中区本町6-50-10市政厅27楼
港未来线(MM线)“马车道站”1C出入口直通JR・市营地铁“樱木町站”步行3分钟[市政府向导]
时间周一至周五8:45-12:00,13:00-17:15※节假日、假日、12月29日至1月3日除外
邮件:[email protected]
其他咨询
<大气关系>
横滨市绿色环境局大气与音环境科大气负责人
电话:045-671-3843
邮件:[email protected]
<水质污浊关系>
横滨市绿色环境局水土环境课水质负责人
电话:045-671-2489
邮件:[email protected]
<土壤污染对策关系>
横滨市绿色环境局水土环境课土壤对策负责人
电话:045-671-2494
邮件:[email protected]
<废弃物关系>
横滨市资源循环局事业系废弃物对策课
电话:045-671-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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