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关于城市计划事业认可情况以及城市计划道路的整备状况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10月1日
内容
在城市计划事业认可(城市设施)的情况下,显示了城市计划事业(城市设施:城市计划道路、城市高速铁路、公园、下水道等)的认可和批准情况。其中,关于城市计划道路,整备状况也作为参考表示着。
※没有显示所有的城市设施。
凡例
(1) 城市计划法的认可和批准区域
表示在获得城市计划事业的认可或批准后正在进行的城市设施。
(2)(参考)城市规划道路的整备情况
a) 已整备(包括临时使用)
表示项目已完成的道路区域。
b) 未整修
在决定了城市计划的路线中,表示着未整备的路线。
c) 未整备(城市计划法第53条特例许可对象区间)
表示了在未整备的路线中,运用都市计划法第53条的特例许可(比通常的许可基准稍微缓和了一部分的基准)的区间。
d) 城市计划法以外的事业中
未得到都市计划法的事业许可或批准,表示了按照道路事业和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等都市计划法以外的法律的事业中的道路。除城市计划法外,还将受到道路法和土地区划整理法等建筑物建筑等限制的区域。详情请咨询各经营者。
事业信息
关于详细的事业状况,请在下面的网站上确认。
城市规划道路的事业开始时期
关于城市计划道路的事业开始时期,请咨询道路局企划课。
道路局企划课:045-671-2777
关于城市计划法第53条和第65条的许可
在城市计划设施的区域或者市区开发事业的实施区域内,设置了建筑物的建筑等的限制。第53条关于许可及第65条许可的手续,请在以下主页确认。
另外,根据设施的事业状况,也有需要和设施的管辖部门协商的情况。根据事业情况的许可,请参照以下资料。
关于地下构造等已整备的城市计划设施
虽然已经整备好的城市计划设施基本上不会与私有地相抵触,但是关于地下构造(隧道)等区间,即使已经整备好了,城市计划设施也有可能与私有地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在地下有城市计划设施的土地或其附近地区进行建筑等行为时,需要与设施管理者和事业所管部门协商。关于咨询处,请参考以下资料。
关于本页的咨询
页面ID:463-28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