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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都市计划法第53条的建筑许可

最后更新日期2025年2月21日

宗旨

为了确保将来事业的顺利实施,在决定了城市计划的城市计划设施的区域或者市区开发事业的实施区域内建筑建筑物的时候,需要得到横滨市长的许可。

许可对象行为

城市规划设施区域内或市区开发事业(※1)实施区域内建筑物的建筑

工作物的建设,不是许可的对象行为。

※1:关于市区开发事业(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等)的实施区域内的许可,请看这边。

许可基准

该建筑物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且易迁移或清除的建筑物

  1. 未公布事业许可等告示(城市计划法第62条第1项)(※2)必须在城市计划设施的区域内进行。
  2. 层数在3以下,高度在12m以下且没有地层。
  3. 主要结构部(建筑基准法第2条第5号规定的主要结构部)为木造、钢骨造、混凝土块造等结构。

另外,关于概成道路和挖掘车库等的建筑有缓和,详情请确认大纲及运用基准
另外,一团地的住宅设施内的建筑许可有另外的限制,请确认以下资料。

【一团地的住宅设施】

※2:发布事业许可或批准告示(城市计划法第62条第1项)时,不适用第53条的许可规定。第65条请确认许可的内容

文件提交方法

在城市计划课窗口受理提交文件。另外,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进行受理。
希望申请邮寄的时候,请确认必要材料,并事先打电话咨询。
咨询处:横滨市建筑局都市计划课指导员
电话:045-671-3510

许可手续期间

受理文件后大概需要7个工作日左右。

在城市计划法以外的事业中(※3)的城市计划道路等区域内的情况下,为了向经营者询问需要2~3周左右。
※3:原则上在事业地内不能进行建筑物的建筑,但在确认项目实施没有障碍时,有可能会得到许可。例如,隧道(地下)构造上部的建筑行为。在事业地内进行建筑物的建筑时,请事先向事业局协商。

咨询及许可申请方

城市规划设施(道路、公园、河川、一团地的住宅设施等)区域内的许可(市区开发事业的实施区域除外)
负责电话号码地址邮政编码
建筑局都市计划课指导员045-671-3510横滨市中区本町6丁目50番地的10市政厅25F231-0005

市区开发事业(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等)区域内的许可咨询处请确认这边。


必要材料

许可申请书及各种附件除了信包以外,全部需要2份或3份(※4)。

  1. 许可申请书(不需要盖章。)
  2. 委托书(委托时。不需要盖章。)※5
  3. 指南图(记载了方位、用地位置、用地周边的公共设施等的比例尺1/2500以上的图)
  4. 配置图(记载了地基内建筑物的位置、方位、地基边界线、地基与道路的关系的缩尺1/500以上)
  5. 平面图(缩尺1/200以上)
  6. 立面图(缩尺1/200以上的图。需要2面以上的立面图。)
  7. 截面图(缩尺1/200以上)。需要2面以上的截面图。)
  8. 各层地板梁伏图(木造时不需要)※6
  9. 轴组图(木造时不需要)※6
  10. 基础伏图(木造时不需要)※6
  11. 型式构件等制造商认证书(木造时不需要)※6
  12. 回信用信包※7

※4:未整备的城市规划道路和市区开发事业区域内的许可时,必要份数为2份。项目中的城市计划道路、城市计划公园等需要3份。

※5:虽然格式没有指定,但请在委托项目中填写“关于城市计划法第53条许可申请及变更的一切”。

※6:附加“型式部件等制造商认证书”时,不需要“各层地板梁伏图”、“轴组图”、“基础伏图”。

※7:回信用的信包,红色(正)和蓝色(灯)都可以受理。请填写“邮政编码”及“送达地址”栏后提交。

申请书格式、附件资料等

申请书格式、附件资料等
申请类别样式(PDF版)样式(Word版)
第53条许可申请书第53条许可申请书(PDF:208KB)第53条许可申请书(word:28KB)

变更申报书

(对于已经取得第53条许可的,进行轻微变更时)

※请与负责人事先协商后提交。
指南传单(PDF:224KB)

变更申报书(PDF:114KB)变更申报书(word:22KB)

取下申请书
(第53条正在申请许可,在许可通知前撤回申请的情况)

提交申请书(PDF:102KB)提交申请书(word:19KB)

取消申请书
(取消已经取得第53条许可的情况)

取消申请书(PDF:103KB)取消申请书(word:21KB)

地位的继承申报书
(对于已经取得第53条许可的,进行地位继承的情况)

地位继承申报书(PDF:102KB)地位继承申报书(word:21KB)

第53条关于许可的特例(关于认定规定)

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建筑物,视为有53条许可(城市计划设施区域内关于建筑许可等的处理纲要第4条)(PDF:369KB),不需要办理53条许可申请手续(不包括一个团地的住宅设施)。

1.在由城市计划项目等建设完成的城市计划设施区域内建造的建筑物,市长与该城市计划事业等的经营者或该城市计划设施的管理者(※8)协商,认定该城市计划设施的维护管理上没有障碍的建筑物
2.门或围墙,木造、钢骨造、混凝土块造等结构
3.建筑设备

※8:关于地下构造等已整备城市计划设施的管理者,请在“关于与地下构造等已整备城市计划设施的设施管理者等的协议”(PDF:218KB)中确认。

纲要及运用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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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建筑局企划部都市计划课指导员

电话:045-671-3510

电话:045-671-3510

传真:045-550-4913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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