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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奈川县基地关系县市联络协议会规章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2月19日
- (名称)
- 第1条本会是神奈川县基地关系县市联络协议会(以下简称“协商会”。)。
- 组织
- 第2条协议会是神奈川县(以下简称“县”。)及与基地有关的神奈川县内各市(以下简称“关系市”。)组织。
- (事务局)
- 第3条协议会的事务局位于神奈川县厅内。
- (目的)
- 第4条协议会的目的是,县、相关市就基地问题保持密切联系,相互合作,谋求解决。
- (事业)
- 第5条协议会进行以下项目。
(1) 关于基地的返还及整理、缩小。
(2) 关于利用基地旧址的事。
(3) 关于防止基地公害及周边对策。
(4) 关于推进基地对策的调查、研究。
(5) 实现其他目的是必要的。
- (役员)
- 第6条在协商会上设置以下职务人员。
(1) 会长1名
(2) 副会长3人以内
(3) 2名监事
(4) 事务局长1名
- (职务人员的选任)
- 第7条职务职员的选任根据以下方法。
(1) 会长为县知事。
(2) 副会长由会长委托有关市长中在例会上推荐的人。
(3) 监事在例会上互选。
(4) 事务局长为县政策局基地对策部基地对策课长。
- (职务人员的任期)
- 第8条副会长及监事的任期为2年。但是,不妨碍连任。
2副会长及监事在任期届满时,在继任者就任之前,仍继续执行该职务。 - 会议
- 第9条协议会的会议为特别会、例会及临时会。
2特别会作为县知事及相关市长的会议,在有必要召开重要案件的情况下召开。
3例会是由县及相关市基地关系部科长召开的会议,每年召开4次。
4临时会在会长认为有必要时由例会的成员召开。 - (招集)
- 第十条协议会的会议由会长召集。
2特别会的会长成为议长,例会及临时会的会长指定的县的职员成为议长。 - (特别委员会)
- 第11条为了协商特定的基地问题,可以根据例会或者临时会的决定设置特别委员会。
2特别委员会由与该基地问题有关的县及市的部科长构成。
3认为特别委员会的活动有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学识经验的人等,或者委托其进行调查、研究。 - (会计)
- 第12条协议会的会计年度从每年4月1日开始,第二年3月31日结束。
2协议会的经费以县及相关市的负担金来支付。
3前款的负担金的金额在例会上决定。
4协议会的预算的决定及决算的承认,在例会上进行。
- (补则)
- 第13条除本规约规定外,必要事项在例会上由会长决定。
- 附则
- 本条款自1964年5月21日起施行。(以下略)
- 最近修改:2021年4月1日
- (参考)
- 协议会的构成自治体(截至2021年4月1日)
神奈川县、横滨市、相模原市、藤泽市、逗子市、大和市、海老名市、座间市、绫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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