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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奈川县基地关系县市联络协议会规章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2月19日

(名称)
第1条本会是神奈川县基地关系县市联络协议会(以下简称“协商会”。)。
组织
第2条协议会是神奈川县(以下简称“县”。)及与基地有关的神奈川县内各市(以下简称“关系市”。)组织。
(事务局)
第3条协议会的事务局位于神奈川县厅内。
(目的)
第4条协议会的目的是,县、相关市就基地问题保持密切联系,相互合作,谋求解决。
(事业)
第5条协议会进行以下项目。

(1) 关于基地的返还及整理、缩小。
(2) 关于利用基地旧址的事。
(3) 关于防止基地公害及周边对策。
(4) 关于推进基地对策的调查、研究。
(5) 实现其他目的是必要的。

(役员)
第6条在协商会上设置以下职务人员。

(1) 会长1名
(2) 副会长3人以内
(3) 2名监事
(4) 事务局长1名

(职务人员的选任)
第7条职务职员的选任根据以下方法。

(1) 会长为县知事。
(2) 副会长由会长委托有关市长中在例会上推荐的人。
(3) 监事在例会上互选。
(4) 事务局长为县政策局基地对策部基地对策课长。

(职务人员的任期)
第8条副会长及监事的任期为2年。但是,不妨碍连任。
2副会长及监事在任期届满时,在继任者就任之前,仍继续执行该职务。
会议
第9条协议会的会议为特别会、例会及临时会。
2特别会作为县知事及相关市长的会议,在有必要召开重要案件的情况下召开。
3例会是由县及相关市基地关系部科长召开的会议,每年召开4次。
4临时会在会长认为有必要时由例会的成员召开。
(招集)
第十条协议会的会议由会长召集。
2特别会的会长成为议长,例会及临时会的会长指定的县的职员成为议长。
(特别委员会)
第11条为了协商特定的基地问题,可以根据例会或者临时会的决定设置特别委员会。
2特别委员会由与该基地问题有关的县及市的部科长构成。
3认为特别委员会的活动有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学识经验的人等,或者委托其进行调查、研究。
(会计)
第12条协议会的会计年度从每年4月1日开始,第二年3月31日结束。
2协议会的经费以县及相关市的负担金来支付。
3前款的负担金的金额在例会上决定。
4协议会的预算的决定及决算的承认,在例会上进行。
(补则)
第13条除本规约规定外,必要事项在例会上由会长决定。
附则
本条款自1964年5月21日起施行。(以下略)
最近修改:2021年4月1日
(参考)
协议会的构成自治体(截至2021年4月1日)
神奈川县、横滨市、相模原市、藤泽市、逗子市、大和市、海老名市、座间市、绫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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