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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事故等联络协议会规章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2月19日

(目的)
第1条本协议会是神奈川县下美军或自卫队造成的航空事故及其他不测事故及事故造成的灾害(以下称为“航空事故等”。)的情况下,以完善相关机构之间迅速的联络调整体制,就综合性的紧急措施实施进行联络协商为目的。
(名称)
第2条本协议会是航空事故等联络协议会(以下称为“协商会”。)。
(构成)
第3条协议会由另表的有关机关构成。(省略另表)
(协议事项)
第4条协议会就以下事项进行协商。

(1) 紧急联络体制的整备
有关各机关的联络负责人的指定
i航空事故等紧急联络信息的路径

(2) 应急及救援活动
阿负伤者救援
i现场对策
财产受害者救济
便利提供及其他

(3) 其他必要事项

(召开会议)
第5条协议会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但是,如果有相关机构的请求,或者有必要的话,可以随时举办。
2协议会根据需要设置由相关机关的一部分构成的部会,可以随时召开部会。
(会议的运营及决定事项)
第6条会议的运营由南关东防卫局与相关机构进行调整后,规定会议所需的各项事项,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记录进行确认。
(会议的总务)
第7条协议会的总务由南关东防卫局管理部业务科处理。
其他
第8条除本规约规定外,必要事项还由协议会规定。
附则
本条款自1987年1月20日起施行。

最终修订: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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