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日期2018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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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法(参考)
道路管理者以外的人,除了根据第12条、第13条第3项或者第19条到第22条的规定以外,可以在道路管理者的批准下,对道路相关工程的设计和实施计划进行道路相关的工程或者道路的维持。但是,在道路的维持上政令规定的简易物品,不需要得到道路管理者的承认。
在道路上设置以下任一号所示的工作物、物件或设施,想要继续使用道路的情况下,必须得到道路管理者的许可。
一电线杆、电线、变压塔、邮递箱、公用电话所、广告塔等类似的工作物
二水管、下水道管、煤气管及其他类似物件
三铁路、轨道及其他类似设施
四步廊、除雪及其他类似设施
五地下街、地下室、通道、净化槽等类似设施
六摊子、商品放置场及其他类似设施
七除前各号所示以外,在有可能对道路构造或交通造成障碍的工作物、物件或设施中政令规定的物品
2想要获得前款许可的人,必须向道路管理者提交记载了左各号所示事项的申请书。
一条道路的占用(指在道路上设置前款各号之一所示的工作物、物件或设施,继续使用道路。以下相同。)的目的
二道路占用期间
三道路占用地点
四工件、物件或设施的构造
五工程实施方法
六工程时期
七条道路的修复方法
3根据第1项的规定获得许可者(以下称为“道路占用者”。)在想要变更前款各号所示事项的情况下,除该变更不会对道路的构造或交通造成障碍的简易物品是政令规定的情况外,必须事先得到道路管理者的许可。
4根据第1项或者前款的规定的与许可有关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法第77条第1项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第2项的规定的申请书的提交,可以通过管辖该地区的警察署长进行。此时,该警察署长必须迅速将该申请书发送给道路管理者。
5道路管理者在根据第1项或第3项的规定给予许可的情况下,该许可所涉及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法第77条第1项的规定时,必须事先与管辖该地区的警察署长协商。
道路管理者可以对占用道路征收占用费。但是,道路的占用涉及国家进行的事业中政令规定的东西以及地方公共团体进行的事业中地方财政法(1948年法律第一百九号)第6条规定的公营企业以外的东西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2根据前款规定的占用费的金额及征收方法,由作为道路管理者的地方公共团体的条例(指定区间内的国道为政令)规定。但是,在条例规定的情况下,关于第35条规定的事业以及在全国范围内的事业中政令规定的事项,不得超过政令规定的基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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