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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费的用语说明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9月10日
基准总所得金额是指(用于计算保险费“所得折扣额”的所得金额是指)
基准总所得金额=总所得金额等-市民税的基础扣除额(※)
※根据上一年的合计所得金额,如下所示。
2400万日元以下......・・・・・・・・・・・・・・・・・・・・・・・・・・・・・・・43万日元
超过2400万日元2450万日元以下......・・・・・・・・・・・・・・・・・29万日元
超过2450万日元2500万日元以下......・・・・・・・・・・・・・・・・15万日元
超过2500万日元......・・・・・・・・・・・・・・・・0日元
基准总所得金额是指计算保险费的所得金额,是从总所得金额等中扣除市民税的基础扣除额后的金额。
总所得金额等是地方税法第314条之2第1项等规定的总所得金额等,是以下1~18的所得金额的合计。另外,不包括退休收入。
- 利息所得
- 分红所得
- 不动产所得
- 事业所得(营业所得等)
- 工资所得
- 综合课税部分的短期转让所得
- 综合课税部分的长期转让所得(注1)
- 临时收入(注1)
- 杂项收入(公共养老金所得等)
- 山林所得
- 分离征税部分的土地建筑等的短期转让所得(注2)
- 与分离征税部分的土地建筑等相关的长期转让所得(注2)
- (选择了申报分离税)上市股票等相关的分红所得
- 一般股份等相关的转让所得等
- 上市股票等相关的转让所得等
- 期货交易相关的杂项收入等
- 条约适用利息等及特例适用利息等的金额
- 条约适用红利等及特例适用红利等的金额
(注1)综合课税部分的长期转让所得及临时所得,为1/2。
(注2)适用特别扣除后的金额。
※根据股票等的转让所得和上市股票等的分红所得等进行确定申告的人请注意
总收入金额等的合计额是指(用于减轻保险费“均等折扣额”判定的所得金额是指)
总所得金额等的合计额是指用于判定保险费均等折扣额减少的所得金额,是根据地方税法等规定的方法计算出的课税标准的下一个1~18的所得金额的合计。另外,如下述(注2)~(注4)所示,有几个特例被认可。
- 利息所得
- 分红所得
- 不动产所得
- 事业所得(营业所得等)
- 工资所得
- 综合课税部分的短期转让所得
- 综合课税部分的长期转让所得
- 临时收入(注1)
- 杂项收入(公共养老金所得等)
- 山林所得
- 分离征税部分的土地建筑等的短期转让所得(注2)
- 与分离征税部分的土地建筑等相关的长期转让所得(注2)
- (选择了申报分离税)上市股票等相关的分红所得
- 一般股份等相关的转让所得等
- 上市股票等相关的转让所得等
- 期货交易相关的杂项收入等
- 条约适用利息等及特例适用利息等的金额
- 条约适用红利等及特例适用红利等的金额
(注1)综合课税部分的长期转让所得及临时所得,为1/2。
(注2)作为适用特别扣除前的金额。
(注3)企业主支付给(蓝色)事业专职人员的蓝色专职人员工资额或事业专职人员扣除额视为事业主的收入,(蓝色)事业专职人员视为没有从事业主那里支付的工资来计算。
(注4)65岁以上(到1月1日为止)的人有公共养老金等所得的情况下,与税法上的公共养老金扣除额分开扣除15万日元的金额作为公共养老金等相关的所得金额来计算。
特定同户所属人员是指从国民健康保险转移到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的人,在成为后期高龄者医疗制度的被保险者后也继续属于同一个家庭的人。
但是,如果户主变更或不是该户的户主,则不是特定同户所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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