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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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2:港南下永谷住宅区
城市规划决定:1985年10月29日/城市规划变更:1996年5月10日
计划图(地区划分)
计划图(地区设施)
名称 | 港南下永谷住宅地区规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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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港南区下永谷一丁目及下永谷二丁目地内 | |
面积 |
约4.6ha | |
区 域 的 整 备 ・ 开 发 及 美 保 全 的 方 针 |
地区计划的目标 | 港南下永谷住宅地区是沿着主要地方道横滨·伊势原线,位于市营地铁1号线上永谷站西北约1.5km的郊外丘陵地带的住宅开发地。 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通过创造丰富的生活空间,在培养共同体意识的同时,维持和增进以形成良好的户建住宅地环境为目的的开发事业的效果。 |
土地利用的方针 | (整体方针) 在整个地区,要适当控制住宅密度,通过围墙、栅栏的绿化等,积极配置绿色的良好的户建住宅地。 (按地区方针) 将整个地区划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按照以下方针引导土地利用。 <A地区> 计划性地设置作为地区居民接触场所的共享空地,确保丰富的生活空间。 <B地区> 根据整体方针,谋求形成良好的住宅区。 <C地区> 为了确保地区居民的便利,作为可以设立店铺兼用住宅等的地区。 <D地区> 维持和保全因开发行为而修建的公园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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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的整备方针 | 在A地区保护斜坡绿地,有机地连接配置作为接触场所的道路、广场和行人通道。另外,在市区内道路的入口设置了保险杠等,通过减少车的速度以及抑制一般车的进入,保持人与车的关系的协调。 | |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为了谋求形成良好街道的户建住宅的布局,对建筑物的用途、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高度等设定必要的基准。另外,篱笆、栅栏确保绿色,考虑到地震时的安全,以绿篱为主体。 在A地区的占地规模,包括专用用地和共有地的广场、步行者通道和停车场在内,每户平均确保150m2。 |
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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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约4.6ha明细: A地区约2.2ha B地区约1.6ha C地区约0.6ha D地区(公园)约0.2h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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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
道路 | 宽4.5米,约185米 | ||||
道路(行人用) | 宽4.0米,约120米 | |||||
绿地 | 约2,900平方米 | |||||
广场 | 约48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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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地(行人通道) | 约460m2 | |||||
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A地区 | B地区 | C地区 | |
面积 | 约2.2ha | 约1.6ha | 约0.6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 |||||
(1) 一户建住宅 (2) 一户建住宅诊疗所(不包括具有患者收容设施的。)的用途兼备 (3) 属于上述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
(1) 一户建住宅 (2) 一户建住宅诊疗所(不包括具有患者收容设施的。)的用途兼备 (3) 在一户建住宅中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住宅中,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3规定的住宅 (4) 属于上述各号建筑物的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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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13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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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地基边界线的距离(以下称为“外墙的后退距离”。)包括道路(作为地区设施的道路。以下相同。)或广场(指地区设施的广场。以下相同。)的地基边界线一侧为1m以上,除此之外与土地接触的地基边界线一侧为0.6m以上。但是,在外壁的后退距离不足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情况下,不受此限制。 (1) 外壁或柱子的中心线的长度合计在3m以下。 (2) 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 (3) 汽车车库的房檐高度在2.3m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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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1)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九米。 (2) 屋檐高度在7m以下的建筑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者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3) 屋檐高度超过7m的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者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的高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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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形态或外观设计的限制 | 建筑物的屋顶为这样的配屋顶,色彩为黑灰色或茶系统。 另外,建筑物的外墙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装饰。 |
建筑物的外墙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或装饰。 | ||||
篱笆或栅栏的构造限制 | 树篱及其他类似的开放性。 |
≪关于地区计划区域内行为的申报≫
因为D地区没有制定地区整备计划,所以不需要申报。
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部地域城市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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