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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3:绿十日市场住宅区

城市规划决定:1995年1月25日/城市规划变更:2016年7月5日

最后更新日期2022年12月12日

・计划书
名称 绿十日市场住宅区地区规划
位置 横滨市绿区雾之丘一丁目及十日市场町地内
面积 约39.0ha

















地区计划的目标 本地区位于JR横滨线十日市场站南约300米,是以市营住宅住宅区和都市再生机构住宅为中心的住宅区。
从1993年到2006年,进行以计划性和效率性的土地利用和良好的居住环境的形成、考虑到周边地区的居住环境的和谐街道的形成为目标的市营住宅地的重建,与生活的轴心道路和公园等相结合的市营住宅和城市再生机构住宅的复合性整备谋求了各种各样的人居住有活力的地域社会的形成。虽然整备了中高层住宅和公益设施,但是地区中央的中心地区在闲置地的状态下结束了重建事业。之后,将本地区及其周边指定为横滨市环境未来都市计划中可持续住宅区模型项目的示范地区,通过活用中心地区的闲置地,以实现“超高龄化和环保可持续住宅区”为目标。
本地区在横滨市都市计划总体构想的土地利用方针中被定位为“郊外部、北部方面”,“在有计划地整修的市区,在充分利用迄今为止整修过的城市基础的同时,面向有活力的车站周边形成的土地利用的引导、良好的居住环境的维持等措施。”表示。
横滨市都市计划硕士计划绿区计划的十日市场站周边的城市建设方针是:“在十日市场Hilltown中心地区谋求土地的高度利用,推进包括周边大规模住宅区在内的超高龄化和考虑到环境的住宅区的整备。讨论引进了多世代可以居住的住宅和可再生能源等的环境关怀型住宅,以及整备地区居民聚集的场所等。此外,还将与周边的医疗、福利等合作纳入视野,以构筑可持续的住宅区为目标。”表示。另外,在绿色和水的网络方针中,以“良好环境的绿色和水相连,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同时,享受丰富自然的城市”为目标。
本地区计划旨在整备考虑到周边地区的居住环境的和谐良好的街道,让各种各样的人持续居住,形成考虑到超高龄化和环境的可持续住宅地。
土地利用的方针 将1个地区整体划分为中高层住宅地区(A、B、C、D地区)、中心地区1(E、F、G地区)、中心地区2(H地区)、公益设施地区(I地区)9个地区,分别按照以下方针引导土地利用。
(1) 中高层住宅区(A、B、C、D地区)
在谋求中高层住宅的布局的同时,对于面向山下长津田线的部分,谋求生活便利设施等的布局引导。
(2) 中心地区1(E、F、G地区)
形成以拥有多代居住的住宅和环保型住宅等多种住宅的中高层住宅为主体的良好住宅区。
与i周边的医疗、福利等合作,引导老年人支援设施、育儿支援设施以及支持日常生活的店铺等生活便利设施的布局。
作为地区居民聚集的场所,整备广场及社区空间等。
通过在e用地内整备通行通道等,来充实步行者网络。
为连接十日市场站和新治市民森林的绿色和水的回廊的形成做出贡献,整备了绿意盎然湿润的步行者空间等。
(3) 中心地区2(H地区)
形成以引进了可再生能源等的环保型住宅为主体的良好住宅区。
(4) 公益设施地区(I地区)
计划利用小学、中学等的土地。
2个公园配置5处。
地区设施的整备方针 配置贯穿地区中央东西的地区内干线道路和其他准干线道路,在地区内干线道路设置植树带。 并且,道路作为对景观的考虑,谋求无电线杆化。
中心地区1沿着中心地区中央南北的道路配置地域居民聚集的广场,形成热闹。
为了确保安全、绿意盎然的步行者空间,配置了人行道状空地、行人专用通道、绿地、绿道及绿地带。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根据各地区的特性形成良好的环境的同时,充分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为了在整个地区形成和谐的街道,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建筑物的绿化率的最低限度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1中高层住宅区(A、B、C、D地区)及公益设施地区(I地区)
在建筑物的整备上,适当地配置中高层住宅,谋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良好居住环境的形成。另外,确保开放空间,原则上不设置围墙或栅栏。
2中心地区1(E、F、G地区)
通过整备引进了可再生能源等的环境关怀型住宅等,导入能源管理,谋求形成关怀环境的可持续住宅地。
(1) E地区在考虑周边环境的同时,谋求高度利用,形成良好的中高层住宅区。
(2) F地区、G地区在考虑周边环境的同时,以中高层住宅为中心形成了良好的住宅区。
3中心地区2(H地区)
考虑到周边地区的街道,形成良好的住宅区。
绿化方针 为了形成绿意盎然、舒适的居住环境和富有魅力的城市景观,将积极推进绿化。
谋求建筑物与绿色的和谐。另外,通过各种各样的绿化,在步行者空间、广场等居住者和地区居民身边的部分,形成容易亲近、休息场所的空间。
考虑到可视性和公开性,谋求形成统一的绿意盎然的空间。
中心地区1在享受绿色的绿路等步行者空间和作为地区居民活动、交流空间的广场上,种植能感受到象征季节的树木等。另外,在向作为良好的生物生存空间的新治市民的森林方向创造出连续的绿色和水的回廊的绿意盎然的空间的同时,通过用绿色装饰斜面,创造出街道上能感受到自然的滋润空间。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地区内干线道路 宽度:延长16.0m:约1,110米
宽度:延长17.0m:约280米
地区内准干线道路 宽度:延长11.0m:约1,410米
宽度:延长13.5m:约100米
宽度:延长15.0m:约134米
人行道状空地1 宽度:延长1.5m:约500米
人行道状空地2 宽度:延长2.0m:约40米
步行者专用通道 宽度:延长2.0m:约10米
广场1 面积:约790m2
广场2 面积:约800 m2
广场3 面积:约2,500平方米
绿地1 面积:约1,120平方米
绿地2 面积:约580m2
绿道 宽度:延长2.0m:约60米
绿地带 宽度:延长1.5m:约60米
・计划书(续)









地区划分 名称 中高层住宅区
细分 A地区 B地区 C地区 D地区
面积 约20.3ha 约2.2ha 约1.7ha 约5.6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共同住宅
2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以下称为“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3前2号建筑物的附属物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共同住宅
2诊疗所
3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用于4家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
5事务所
6前各号建筑物的附属物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共同住宅
2诊疗所
3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用于4家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类似用途的物品
5属于前各号建筑物的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住户数乘以55m2的面积以上。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住户数乘以40m2的面积以上。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的距离为3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3在垃圾堆积场,屋檐高度在4m以下的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31米。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45米。
2建筑物的各部分到正北方方向的地区计划区域的边界线的北侧是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的情况下,建筑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该建筑物的各部分到该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7m以下必须。
3不符合前号的情况下,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建筑物的各部分到该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5得到的高度加上7.5m的高度以下。
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1建筑物外墙的色彩及设计,给街道带来了沉稳,考虑到了美观、风景等。
2建筑物的屋顶原则上以坡度屋顶为原则,考虑到景观。
3广告物及招牌的色彩及形状应考虑到街道景观。
篱笆或栅栏的构造限制 围墙或栅栏的设置在管理上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范围,由于绿篱、栅栏等类似的开放性,不会损害美观。
・计划书(续)









地区划分 名称 中心地区1
细分 E地区 F地区 G地区
面积 约1.8ha 约2.1ha 约0.4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住宅中,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
3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4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神社、寺院、教会等类似的东西
6养老院、保育所、福利院等类似的东西
7公众浴场(有关风俗营业等的限制及业务的合理化等的法律(1948年法律第122号)第2条第6项第1号的营业相关的除外)
8诊疗所
9医院
10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其他类似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11老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12家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用于类似用途的物品中,在令第130条之5之3中规定的,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500m2以内(3层以上部分用于该用途的除外)
13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在令第130条之5的4中规定的建筑物
14家酒店或旅馆用于其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500m2以内(3层以上部分用于其用途的除外)
15事务所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500m2以内(3层以上部分用于该用途的除外)
16前各号建筑物的附属物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建筑物占地面积在150m2以上。但是,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的距离为3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3在垃圾堆积场,屋檐高度在4m以下的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但是,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情况下,可以在45m以下。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但是,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2000 m2以上时,可以在31m以下。
2建筑物的各部分到正北方方向的地区计划区域的边界线的北侧是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的情况下,建筑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该建筑物的各部分到该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7m以下必须。
3不符合前号的情况下,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建筑物的各部分到该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5得到的高度加上7.5m的高度以下。
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1建筑物的形态设计应考虑周边环境,作为整个地区协调,应符合以下事项。
(1) 高度超过15m的建筑物部分的色彩,在曼塞尔表色系中以亮度4以上且彩度5以下为基调。
(2) 高度超过15m的建筑物部分,该部分垂直面投影的水平方向长度应在70m以下。
(3) 高度超过15m的建筑物外墙的色彩及设计,应采用根据柱子等的设计和色彩等将墙面分节的形态设计。
2建筑物的屋顶应作为坡度屋顶等,与地区内的街道相协调。
3设置在建筑物上的室外广告物(不包括在自己的名称、店名或商标、自己的事业或营业内容中表现独立文字、标志等组合或管理上必要事项的东西。)不得设置在高度超过15m的部分。
建筑物的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100分之25 建筑物占地面积不满200m2时为百分之二十、200m2以上时为百分之二十五
篱笆或栅栏的构造限制 围墙或栅栏的设置在管理上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范围,由于绿篱、栅栏等类似的开放性,不会损害美观。
・计划书(续)









地区划分 名称 中心地区2 公益设施地区
细分 H地区 I地区
面积 约0.8ha 约4.1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号所示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2养老院、保育所、福利院等类似的东西
3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其他类似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4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在令第130条之5之4中规定的建筑物
5老人福利中心、儿童福利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
6前各号建筑物的附属物
墙面位置的限制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的距离为3m以上。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一号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用于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3在垃圾堆积场,屋檐高度在4m以下的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20米。
2建筑物的各部分到正北方方向的地区计划区域的边界线的北侧是第一种中高层居住专用地区的情况下,建筑物的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该建筑物的各部分到该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7m以下必须。
3不符合前号的情况下,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建筑物的各部分到该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5得到的高度加上7.5m的高度以下。
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1建筑物外墙的色彩及形态设计,使街道变得沉稳,与周边的街道相协调。
2广告物及招牌的色彩及形状应考虑到街道景观。
1建筑物外墙的色彩及设计,给街道带来了沉稳,考虑到了美观、风景等。
2建筑物的屋顶原则上以坡度屋顶为原则,考虑到景观。
3广告物及招牌的色彩及形状应考虑到街道景观。
篱笆或栅栏的构造限制 围墙或栅栏的设置在管理上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范围,由于绿篱、栅栏等类似的开放性,不会损害美观。

◆由于该地区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在地区计划条例中有规定,所以除了申报之外还需要办理形态设计的认定相关手续
◆由于该地区的“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在地区计划条例中有规定,所以在申报前可能需要办理绿化率符合相关的证明书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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