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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4:东户冢上品浓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1995年3月24日/城市规划变更:2003年2月14日

最后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书
名称 东户冢上品浓地区规划
位置 横滨市户冢区上品浓
面积 约25.8ha















地区计划的目标 本地区位于2010计划中位于地域据点的东户冢站周边地区的西北部,在都市计划的基本计划·户冢区计划中,以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研究开发功能为首,以形成汇集了多种功能的有魅力的市区为目标。
因此,通过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来维持和增进基础设施建设的效果,在谋求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研究开发设施、产业研修设施、医疗福利设施、业务设施、住宅、生活便利设施等的布局的同时,以保护健康、绿意盎然、良好的居住环境为目的。
土地利用的方针 为了在考虑到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的同时,实现高效的土地利用和良好的环境形成,按照以下分类引导土地利用。
1 A-1地区
计划设立研究开发设施、产业研修设施、医疗・福利设施、业务设施、生活便利设施等。
2A-2地区
谋求研究开发设施、产业研修设施、业务设施、生活便利设施等的布局。
3A-3地区
计划设立医疗、福利设施、中高层住宅、生活便利设施等。
4B-1地区
计划设立业务设施、生活便利设施、住宅等。
5B-2地区
谋求业务设施、生活便利设施等的布局。
6C地区
计划设立中高层住宅、业务设施、生活便利设施等。
7D地区
以户建住宅为主体的低层住宅的布局。
地区设施的整备方针 整修通过1个地区中心的宽18米的道路。
在2A-1地区、A-3地区整备宽2m的人行道状空地。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根据各地区的特性如下规定。
另外,在研究开发设施、产业研修设施、福利、医疗设施、业务设施、生活便利设施等方面,设置了合适规模的停车场,在共同住宅等处设置与住户数量相符的停车场。
1 A-1地区
为了维持和保全研究开发设施、产业研修设施、医疗福利设施、业务设施、生活便利设施等,保持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对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2A-2地区
为了维持和保全研究开发设施、产业研修设施、业务设施、生活便利设施等,保持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3A-3地区
为了维持和保全医疗、福利设施、中高层住宅、生活便利设施等,保持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规定。
4B-1地区
为了谋求业务设施、生活便利设施、住宅等的布局,与周边环境保持协调,规定了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5B-2地区
为了谋求业务设施、生活便利设施等的布局,保持与周边环境的协调,规定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筑物的高度的最高限度以及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6C地区
为了谋求中高层住宅、业务设施、生活便利设施等的布局,与周边环境保持协调,规定容积率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以及建筑物等形态或设计的限制。
7D地区
为了谋求以幽静的低层住宅为主体的布局,规定了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以及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
绿化方针 关于A-1地区及A-3地区的林地,作为地区遗留下来的宝贵自然环境,致力于保护。
另外,为了形成绿意盎然的街道,在推进地基内绿化、公共空间的绿化的同时,适当地保护自然绿地、斜面绿地。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道路 宽18米,延长约600米
人行道状空地 宽2米,延长约450米









地区划分 名称 A-1地区 A-2地区 A-3地区
面积 约4.7ha 约1.7ha 约6.5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下列各号所示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用于居住的物品
2卡拉OK包厢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3麻将屋、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券卖场
4酒馆、料理店、夜总会、舞厅等类似的东西
5神社、寺院、教会等类似的东西
6使用原动机的工厂(不包括车间地板面积合计不超过150m2的汽车修理工厂。)
7汽车驾校
8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7规定规模的畜舍
9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另表第二(和)项规定的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品的物品
下列各号所示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卡拉OK包厢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2麻将屋、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券卖场
3酒馆、料理店、夜总会、舞厅等类似的东西
4神社、寺院、教会等类似的东西
5工厂(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用于类似用途的建筑物所属的除外。)
6经营仓库业的仓库
7汽车驾校
8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7规定规模的畜舍
9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品的物品(不包括用于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物。)
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

包括用于居住的建筑物或用于居住的部分的建筑物用于该住宅的部分(包括属于该部分的电梯等设施。)的总面积相对于占地面积的比例最高限度为10分之12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1000 m2以上。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2本规定被规定时,现在作为建筑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本规定的,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土地
3根据土地区划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号)的规定接受了换地处理或者临时换地指定的土地,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土地,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土地
墙面位置的限制 1建筑物的外墙或代替其的柱子的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2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种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1)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 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 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45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地区计划区域的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的高度以下。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31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地区计划区域的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的高度以下。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45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地区计划区域的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的高度以下。
建筑物等的形态或外观设计的限制 1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不使用原色。
但是,作为重音部分使用原色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2关于室外广告物等,原则上不设置在建筑物的屋顶和屋顶上,设置在其他场所时,应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篱笆或栅栏的构造限制 有树篱,栅栏等开放性。






关于保护林地的事项 在计划图中所示的林地区域内,不得砍伐木竹。但是,根据森林法(1951年7月26日法律第249号)第25条被指定为保安林的情况,不在此限。
・计划书(续)
 地区整备计划









地区划分 名称 B-1地区 B-2地区 C地区 D地区
面积 约4.6ha 约1.8ha 约3.0ha 约3.5ha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用于居住的东西(管理人住宅除外)

――

下列各号所示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2养老院、保育所、残疾人福利院及其他类似的
3公众浴场
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包括用于居住的建筑物或用于居住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用于该住宅的部分(包括属于该部分的电梯等设施。)的总面积相对于占地面积的比例最高限度为十分之八

──

包括用于居住的建筑物或用于居住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用于该住宅的部分(包括属于该部分的电梯等设施。)的总面积相对于占地面积的比例最高限度为十分之八

──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200m2以上且住户数乘以100m2的面积以上。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2本规定被规定时,现在作为建筑物的用地使用的土地,不符合本规定的,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土地
3根据土地区划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号)的规定接受了换地处理或者临时换地指定的土地,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土地,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土地
墙面位置的限制 1建筑物的外墙或代替其的柱子的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2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邻地边界线的距离在1m以上。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种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1) 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 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 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20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地区计划区域的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5得到的高度加上4m的高度以下。

──

建筑物等的形态或外观设计的限制 1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不使用原色。
但是,作为重音部分使用原色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2关于室外广告物等,原则上不设置在建筑物的屋顶和屋顶上,设置在其他场所时,应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

──

篱笆或栅栏的构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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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树篱,栅栏等开放性。






关于保护林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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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部地域城市建设课

电话:045-671-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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