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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川分售住宅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事前协商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建筑协定地区


从建筑协定地区除外的用地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建筑物的限制)
第7条前条规定的协定区域内的建筑物的地基、用途、形态及建筑设备,必须遵循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为一户建(包括2户同居),是专用住宅或兼用住宅(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及诊疗所兼用住宅)。
(2) 不能分割用地。
(3)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地基10米。
(4) 除地层以外的层数为2以下。
(5) 污水桝除污水外,雨水桝不得与雨水以外的排水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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