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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川分售住宅建筑协议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建筑协定地区
从建筑协定地区除外的用地
- 如果在地区内的地基上有建筑计划的话,请咨询都市整备局地区城市建设课。
- 关于邻接地,今后有可能加入建筑协定,请注意。
- 什么是“事前协商要求地区”?
- 被认可的建筑协议区域图(PDF:43KB)
建筑协定区域和邻接地(不同意协定的人的土地)的详细图 - 建筑协议书(PDF:455KB)
※关于协定的基准等的处理,请务必向各运营委员会确认。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建筑物的限制)
第7条前条规定的协定区域内的建筑物的地基、用途、形态及建筑设备,必须遵循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建筑物为一户建(包括2户同居),是专用住宅或兼用住宅(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3规定的兼用住宅及诊疗所兼用住宅)。
(2) 不能分割用地。
(3)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地基10米。
(4) 除地层以外的层数为2以下。
(5) 污水桝除污水外,雨水桝不得与雨水以外的排水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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