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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泽地区建筑协定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7日

事前协商要求地区的图片
事前协议要求地区图(包括建筑协议区域)


建筑协定地区


从建筑协定地区除外的用地


限制的概要(协议的摘录)

建筑物相关标准)
第6条协议区域内建筑物的用途、形态、结构、地基及位置,必须根据以下各号规定的基准。
(1) 用途为1户建专用住宅、2户同居住宅(包括即使有多个玄关也能在建筑物内部来的住宅)、医院并用住宅(兽医院除外)、或者经营事务所、食堂、补习班的兼用住宅(符合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3)。
(2) 以上为基准的店铺等兼用住宅(符合建筑基准法实施令第130条之3的住宅),且得到了协议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承认。
(3)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0米。
(4) 用地作为本协议缔结时的现状住宅用地的区划,不得将其细分。
(5) 用地的地基面(指有关开发行为的工程完成公告时的。)不能变更。但是,为了建造汽车车库的切土和盛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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