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网页是被机器进行翻译的。翻译结果不可能100%正确。望您多理解而利用。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6月1日

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事业的实施者的类别和要求

能够实施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人有个人、土地区划整理组合、区划整理公司、国土交通大臣、地方公共团体、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UR)、地方住宅供给公社7个,各自规定了条件。

事业的实施者的类别和要求
施行者 要件

个人(共同)

(法第3条第1款)

・权利人(住宅用地的所有权人、租地权人)由一人或几个人共同实施。

・需要所有权利人的同意。

土地区划整理工会

(法第3条第2款)

・权利人7人以上共同发起人,得到权利人的2/3以上的同意而设立的工会实施。
・制定章程和项目计划。
【参考】

・对地区内的住宅用地拥有所有权或租地权的人全部成为会员。
・土地区划整理工会作为法人,在事业完成后解散。

区划整理公司

(法第3条第3款)
・以权利人为股东的股份公司,由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公司实施。
①土地区划整理事业的实施是主要目的
②不是公开公司
③权利人持有总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
④③的权利人及公司拥有或租借宅地和租地总地积的2/3以上

地方公共团体

(法第3条第4款)
・由地方公共团体(都道府县或者市町村)施行。
・制定施行规程及事业计划。
・因为只有在城市计划中作为实施区域规定的土地才能进行事业,所以需要决定城市计划。

城市再生机构(UR)

(法第3条之2)

・独立行政法人都市再生机构施行。

・和地方公共团体实施一样,需要决定城市计划。

除上表外,还有国土交通大臣实施(法第3条第5项)、地方住宅供给公社实施(法第3条之3)。无论哪一个实施者,在开始事业的时候都需要得到认可厅的认可。

关于本页的咨询

都市整备局市区整备部市区整备调整课

电话:045-671-2695

电话:045-671-2695

传真:045-664-7694

电子邮件地址tb-seibichosei@city.yokohama.lg.jp

回到上一页

页面ID:460-290-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