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关于工业废弃物或一般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许可(建筑基准法第51条)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1月18日

制度概要

 根据建筑基准法第51条,用于批发市场、火葬场和畜牧场、垃圾处理场、垃圾焚烧场、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用途的建筑物,原则上必须在城市计划中决定其用地的位置,否则不能新建或扩建。
 但是,特定行政厅通过都市计划审议会的会议,认定该用地的位置在城市计划上没有障碍而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建造。

许可基准

手续流程

格式下载

各文件的提交、领取方法

虽然以窗口的对应为基础,但是一部分资料也可以通过邮寄来处理。
如果希望邮寄的话,请看“邮寄各文件时(PDF:529KB)”。

要打开PDF格式的文件,可能需要另外的PDF阅读器。
没有的人可以从Adobe公司免费下载。
Get Adobe Acrobat Reader DC前往Adobe Acrobat Reader DC的下载

关于本页的咨询

建筑局建筑指导部市区建筑课

电话:045-671-4525

电话:045-671-4525

传真:045-681-2438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回到上一页

页面ID:612-207-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