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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废弃物或一般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许可(建筑基准法第51条)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1月18日
制度概要
根据建筑基准法第51条,用于批发市场、火葬场和畜牧场、垃圾处理场、垃圾焚烧场、产业废弃物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等用途的建筑物,原则上必须在城市计划中决定其用地的位置,否则不能新建或扩建。
但是,特定行政厅通过都市计划审议会的会议,认定该用地的位置在城市计划上没有障碍而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建造。
许可基准
手续流程
格式下载
- 建筑许可证事前咨询票(Excel:19KB)
- 许可申请书(建筑物)第43号样式(word:53KB)<手续费:160,000日元>
- 许可申请概要书(Excel:18KB)
- 关于许可和认定的计划变更批准(word:19KB)
- 计划变更申请书(word:21KB)
- 名义变更申请书(word:23KB)
- 提交申请书(word:22KB)(申请后,在获得许可和认定前中止计划的情况)
- 取消申请书(word:26KB)(获得许可、认定后中止计划的情况)
各文件的提交、领取方法
虽然以窗口的对应为基础,但是一部分资料也可以通过邮寄来处理。
如果希望邮寄的话,请看“邮寄各文件时(PDF:5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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