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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火对象物检查报告
向有检查报告义务的防火对象物的管理权原者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2日
需要防火对象物检查报告的对象物
1特定防火对象物(2除外)
- 容纳人数超过300人
- 收容人员30人以上不满300人,特定用途为避难层以外的楼层(1楼、2楼除外。),该层有一个楼梯(室外设置的楼梯等除外。)
2“自力避难困难者多入所的社会福利设施”中有部分的防火对象物
- 容纳人数超过300人
- 收容人员10人以上不满300人,特定用途为避难层以外的楼层(1楼、2楼除外。),该层有一个楼梯(室外设置的楼梯等除外。)
- 特定用途是指剧场、游技场、餐饮店、百货店、酒店、医院等
- 特定防火对象物有用于特定用途的部分,非特定多数人使用的防火对象物
- 与避难楼层直接通过地面的出入口的楼层
流程图
关于防火对象物检查报告制度
概要
以44人死亡的新宿区歌舞伎町的大楼火灾为契机,消防法的一部分被修改,创立了“防火对象物检查报告制度”(2003年10月1日实施)。
到目前为止,只有建筑物上设置的消防用设备等的检查是报告的对象,但是根据这次的修改,关于防火管理的状况,也有义务让一定的资格者一年检查一次,并向消防署长报告。通过对避难路径的管理状况和训练的实施状况等进行检查,排除火灾造成的危险性,确保人命的安全。
关于防火基准点验证
实施了检查报告的防火对象物符合检查基准时,可以附加“防火基准点验证”。
但是,根据消防法的一部分修改(2009年6月1日实施),作为防火对象物检查和防灾管理检查双方对象的防火对象物,只有符合防火对象物检查基准和防灾管理检查基准双方的情况下才能附加“防火、防灾基准检查完毕证”。不能只附加“防火基准检查完毕证”或者“防灾基准检查完毕证”。
各种检查完毕证
关于特例认定
自开始管理以来连续3年以上遵守消防法的防火对象物的管理权原者,通过向消防机关申请并获得特例认定,可以免除以后3年的检查报告义务。
另外,可以附上“防火优良认定证”。
但是,根据消防法的一部分修改(2009年6月1日实施),防火对象物检查和防灾管理检查双方的对象防火对象物,只有在得到防火对象物检查及防灾管理检查双方的特例认定的情况下才能附加“防火·防灾优良认定证”。只有“防火优良认定证”,不能只附加“防灾优良认定证”。
各种优良认定证
关于检查内容
消防机关检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以下条件是其中一部分)。
- 管理开始已经过了3年以上了。
- 在过去3年内,没有怠慢过防火对象检查结果报告书的检查报告。
- 在过去3年内,根据防火对象检查结果报告没有不符合检查基准。
- 在过去3年内,没有接到因违反消防法令而发出的命令。
- 必须提交防火管理者的选任及消防计划的制作申报。
- 消防训练及避难训练每年实施2次以上,事先向消防机关通报。
- 应提交消防用设备等检查报告。
其他
- 关于防火对象物检查报告制度的概要的宣传册(PDF:2303KB)也请确认。
- 关于防火对象物检查报告制度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向最近的消防署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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