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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规模、高层防火对象的所有者们

关于法令修改的通知

最后更新日期2024年4月2日

根据消防法令的修改(2009年总务省令第93号),感应灯能有效地工作60分钟的容量以上(以下称为“60分钟对应感应灯”)应作为防火对象物或其部分被扩大了。
另外,在1999年10月1日,对于免除设置60分钟对应感应灯的防火对象物,也需要设置60分钟对应感应灯。

对象物

消防法施行令(以下称为“令”。)另表第1(1)项至(16)项所示的防火对象物,以下任意一项

  • 总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
  • 除地层以外的层数在15以上,且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

令另表第1(16的2)项所示的防火对象物,总计面积1千平方米以上的

令另表第一(10)项或(16)项所示的防火对象物(同表(16)项所示的防火对象物,仅限于存在用于同表第一(10)项所示防火对象物用途的部分的物品。)中,上下车场在地层中的任意一个

  • 有多条线路的车站
  • 地下3层以上设有上下车场的车站

关于设置基准

关于设置在下一个地方的感应灯,需要设置60分钟对应的感应灯。

  1. 从室内直接通往地面的出入口(设置了附室的情况下,该附室的出入口)
  2. 直通楼梯的出入口(设置了附属室的情况下,该附室的出入口)
  3. 通向避难楼层上述1的走廊及通道
  4. 上下车处(仅限地层的)
  5. 通过上述4的楼梯、倾斜路和通道
  6. 直通楼梯

但是,在通道感应灯中,在下一个设置了蓄光式诱导标识的情况下,或者设置发光的带状标识等的情况下,不需要设置60分钟对应感应灯(在这种情况下的紧急电源,可以在感应灯能有效工作20分钟的容量以上没有关系。)。

  • 蓄光式指示标志是高亮度蓄光式指示标志。
  • 应设置在地面或其附近的地方。
  • 从走廊及通道的各部分到一个蓄光式指示标志的步行距离应设置在7.5m以下的地方及转角。
  • 在蓄光式诱导标识的周围,不得设置与蓄光式诱导标识混淆或遮挡蓄光式诱导标识的广告物、公告牌等。

设置场所的印象(大规模、高层的防火对象的情况)

显示了建筑物所需的感应灯的示例
大规模、高层防火对象的情况

不需要设置60分钟对应的感应灯时的形象

关于修改法令的实施日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外,在实施日,不符合标准的现有防火对象物或其部分(包括施工中。)的话,必须在2012年8月31日之前符合。

其他

代替上述“关于设置基准”5和6中设置的楼梯通道感应灯,设置了紧急用的照明装置的情况下,根据2011年总务省令第55号(※),将该备用电源设为60分钟可工作的容量以上,请进行计划性的修改。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外,在实施日,不符合标准的现有防火对象物或其部分(包括施工中。)的话,必须在2014年11月30日之前符合。
关于设置等的咨询,请向最近的消防署咨询。

关于本页的咨询

消防局预防部指导课

电话:045-334-6408

电话:045-334-6408

传真:045-334-6610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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