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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员工等个人号码时的本人确认方法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2月1日
为了办理居民税的手续,从工作人员等处领取个人号码(MyNumber)时实施的本人确认(号码法第16条)需要进行“号码确认”和“身份(实际存在)确认”两个确认。
所谓号码确认,是指确认从员工等处收到的个人号码正确。具体来说,通过出示并提交记载有“通知卡”、“个人号码卡”、个人号码的住民票来确认。
所谓身份(实际存在)确认,是指提供个人号码的员工等是正确的持有者(不是冒充等)的确认。具体来说,通过出示驾照、护照、个人号码卡(和确认号码时使用的一样没有问题)等附有照片的公共身份证、健康保险的被保险者证和年金手册等两个以上的文件来确认。
另外,横滨市关于号码法实施规则中规定的“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的文件等”,如下规定。
这些内容以国税厅规定的内容为准。详情请确认国税厅主页“关于本人确认的FAQ”(外部网站)。
第1栏 | 第2栏 | 第3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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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第1条第1项第2号 | 由政府机关发行或发放的文件及其他类似文件,通知卡上记载的姓名及出生的年月日或地址(以下称为“个人识别事项”。),并且,根据照片的显示及其他该文件所实施的措施,出示该文件的人可以通过该个人识别事务事项识别的特定实施者 | 1-1 | 税务理士法实施规则(1951年大藏省令第55号)第12条规定的税务理士证明书(只限于出示时有效的。以下称为“税理士凭证”。) |
1-2 | 有本人照片显示的身份证等(指学生证或法人或政府机关发行的身份证或资格证书。以下相同。)中,有个人识别事项的记载(仅限于提示时有效的。以下称为“带照片的身份证等”。) | ||
1-3 | 在有战伤病者手册及其他政府机关发行或发放的本人照片标识的文件中,有个人识别事项的记载(仅限于提示时有效的文件。以下称为“附有照片的公共文件”。) | ||
1-4 | 规则第1条第1项第3号ロ规定的个人号码利用事务等实施者(以下称为“个人号码利用事务等实施者”。)发行的文件,通过识别符号或密码等的认证,能够识别该文件中通过电磁方法记录的个人识别事项(仅限于提示时有效的文件。) | ||
1-5 | 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在打印了个人识别事项后发给本人或发送的文件中,向该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使用该文件提交时的该文件 | ||
1-6 | 在政府机关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打印了个人识别事项后发给本人或发送的文件中,向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与申报书或申请书等一起出示或提交时的该文件 | ||
规则第1条第1项第3号ロ | 由政府机关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发行或发放的文件及其他类似文件,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的文件(仅限于有通知卡上记载的个人识别事项的记载的文件。) | 2-1 | 在没有本人照片显示的身份证等中,有个人识别事项的记载(仅限于提示时有效的。以下称为“无照片身份证等”。) |
2-2 | 地方税或者国税的收据、纳税证明书或者社会保险费或者公共费用的收据上有收据日期的盖章或者发行日期以及个人识别事项的记载的东西(出示时只限于收据日期或者发行日期在6个月以内的东西。以下称为“地方税等的收据等”。) | ||
2-3 | 印鉴登录证明书、户籍的附票复印件及其他政府机关发行或发放的本人照片没有显示的文件(包括类似文件。)中,有个人识别事项的记载(只限于提示时有效或发行或发放之日起6个月以内的。以下称为“无照片的官方文件”。) | ||
2-4 | 根据地方税法规定的特别征收相关纳税义务人交付的特别征收方法征收的通知书或者特别征收票以及其他关于租税的法律或者地方税法以及其他地方税的相关法律的条例,个人号码利用事务等实施者向本人交付的文件中有个人识别事项的记载(以下称为“本人交付用税务文件”。) | ||
规则第1条第3项第5号 | 过去根据法第16条的规定采取本人确认措施后受理的申报书等中记载的纯损失的金额、杂损失的金额以及其他进行该提供的人在制作该提供的申报书等时需要的事项或应考虑的情况(以下称为“事项等”。)财务大臣等认为适当的事项等 | 3-1 | 修正申报书中记载的修正申告前的课税标准额或者税额等或者更正的请求书中记载的更正请求前的课税标准额或者税额等其他类似事项 |
规则第2条第2号 | 由政府机关发行或发放的文件及其他类似文件,关于在行政程序中识别特定个人的号码的利用等的法律实施令(2014年政令第155号)。以下称为“令”。)记载了第12条第1项第1号所示的文件中记载的个人识别事项,并且,通过照片的显示及其他该文件所实施的措施,个人号码利用事务实施者能够确认进行该文件的提示者与通过该个人识别事项识别的特定个人相同的人,可以确认个人号码利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 | 4-1 | 税务理士凭证 |
4-2 | 带照片的身份证等 | ||
4-3 | 附带照片的公共文件 | ||
4-4 | 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发行的文件,通过识别符号或密码等的认证,能够识别该文件中通过电磁方法记录的个人识别事项(仅限于提示时有效的文件。) | ||
4-5 | 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在打印了个人识别事项后发给本人或发送的文件中,向该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使用该文件提交时的该文件 | ||
4-6 | 在政府机关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打印了个人识别事项后发给本人或发送的文件中,向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与申报书或申请书等一起出示或提交时的该文件 | ||
规则第3条第1项第6号 | 由政府机关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发行或发放的文件及其他类似文件,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的文件(法第2条第5项规定的个人号码(以下称为“个人号码”。)的提供者的个人号码及个人识别事项的记载。) | 5-1 | 政府机关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发行或发放的文件中有个人号码及个人识别事项的记载的文件 |
5-2 | 本人的申请书(只限于自提示时制作之日起6个月以内的。) | ||
5-3 | 根据行政程序中用于识别特定个人的号码的利用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的通知卡以及个人号码卡以及通过信息提供网络系统提供特定个人信息等相关的省令(2014年总务省令第85号)第15条的规定退还的通知卡(以下称为“退还的通知卡”。)或者根据同省令第32条第1项的规定退还的“个人号码”。 | ||
规则第3条第2项第2号 | 由政府机关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发行或发放的文件及其他类似文件,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的文件 | 6-1 | 无照片身份证等 |
6-2 | 地方税等的收据等 | ||
6-3 | 无照片的官方文件 | ||
6-4 | 本人交付用税务文件 | ||
规则第3条第4项 | 只有本人才能知道的事项及其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的事项 | 7-1 | 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按每个人附加的号码、与本人进行交易或支付等时使用的金融机关的账户号码(仅限本人名义。)、证券编号、最近交易日期等交易固有的信息等中的多个事项 |
规则第3条第5项 | 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认为明确与根据个人识别事项识别的特定个人相同的人时 | 8-1 | 在雇佣合同成立时确认是本人的雇佣关系及其他与之同等关系的人,通过知觉等,提供个人号码的人在通知卡或令第12条第1项第1号所示的文件中记载的个人识别事项或规则第3条根据第1项各号所示的措施确认的个人识别事项提供的情况 |
8-2 | 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对象配偶者或抚养亲属及其他亲属(以下称为“抚养亲属等”。),通过感知等明确提供个人号码的人是本人的情况 | ||
8-3 | 从过去确认是本人的同一个人继续接受个人号码的提供的情况下,通过感知等,明确提供个人号码的人是本人的情况 | ||
规则第4条第2号ロ前段 | 由政府机关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发行,或是发放的文件及其他类似文件,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的文件(仅限于记载了该提供者的个人号码及个人识别事项的文件。) | 9-1 | 个人号码卡或通知卡 |
9-2 | 退税的个人号码卡或退税的通知卡 | ||
9-3 | 住民基本台帐法(1967年法律第81号)第12条第1项规定的住民票的复印件或者住民票记载事项证明书(以下称为“住民票的复印件或者住民票记载事项证明书”。)中记载了姓名、出生的年月日、男女分开、地址及个人号码的 | ||
9-4 | 政府机关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发行或发放的文件中有个人号码及个人识别事项的记载的文件 | ||
9-5 | 本人的申请书(只限于自提示时制作之日起6个月以内的。) | ||
规则第4条第2号ロ后段 | 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的方法 | 10-1 | 使用通过电信线路连接了与个人号码利用事务等实施者的使用有关的电子计算机和提供个人号码的人的使用有关的电子计算机的电子信息处理组织,从本人那里接受提供的方法(以下称为“通过提供个人号码的人的使用有关的电子计算机发送”。) |
规则第4条第2号ni | 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的方法 | 11-1 | 横滨市行政手续等信息通信技术利用相关条例(2004年12月24日条例第67号。以下称为“在线化条例”。)第3条第4项指定的措施(横滨市行政手续等中关于信息通信技术利用的条例实施规则(2005年2月28日规则第20号。以下称为“在线化规则”。)第4条第2项规定的电子签名。以下称为“电子签名”)的该提供相关信息的发送(仅限于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接受提供的情况。)。 |
11-2 | 民间电子证书(关于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的法律(2000年法律第102号)。以下称为“电子签名法”。)由获得第4条第1项规定的认定者发行,且用于该认定所涉及的业务的电子证书(仅限于有个人识别事项记录的。)。)以及接受通过该民间电子证书确认的进行了电子签名的该提供相关信息的发送时(仅限于个人号码相关事务实施者提供)。。 | ||
11-3 | 个人号码卡、驾驶执照、护照及其他政府机关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对本人仅限一个发行,或是发放的文件及其他类似文件,出示有个人识别事项记载的文件(仅限于提示时有效的文件。)或提交复印件或提供个人号码的人使用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发送。 | ||
11-4 | 在确认个人号码相关事务实施者是本人的基础上,通过仅限本人发行的识别符号及密码等进行认证的方法 | ||
规则第6条第1项第3号 | 由政府机关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对本人仅限一个发行,或者作为证明发放的文件及其他本人的代理人提供个人号码的文件,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的文件 | 12-1 | 本人的签名及盖章以及代理人的个人识别事项的记载及有盖章的(税务理士法(1951年法律第237号)第2条第1项事务的人员提供个人号码的情况除外) |
12-2 | 个人号码卡、驾驶执照、护照及其他政府机关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对本人仅限一发行,或是发放的文件及其他类似文件,有个人识别事项的记载(仅限于提示时有效的文件,税务理士法第2条第1项事务的人员提供个人号码的情况除外。) | ||
规则第7条第1项第2号 | 由政府机关发行或发放的文件及其他类似文件,记载了令第12条第2项第1号所示文件中记载的个人识别事项,并且,通过照片的显示及其他对该文件实施的措施,进行该文件的提示者可以作为该个人识别事项识别的特定个人的事务的人 | 13-1 | 税务理士凭证 |
13-2 | 带照片的身份证等 | ||
13-3 | 附带照片的公共文件 | ||
13-4 | 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发行的文件,通过识别符号或密码等的认证,能够识别该文件中通过电磁方法记录的个人识别事项(仅限于提示时有效的文件。) | ||
规则第7条第2项 | 由登记事项证明书及其他政府机关发行或发放的文件及现在提供个人号码的人与证明该法人关系的文件及其他类似文件,个人号码利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的文件(该法人的商号或名称及总店或主要只限于有事务所所在地记载的。) | 14-1 | 登记事项证明书、印鉴登录证明书及其他政府机关发行或发放的文件及其他类似文件,有该法人的商号或名称以及总店或主要事务所所在地的记载(出示时有效或发行或发放之日起6个月以内的只限于。以下称为“登记事项证明书等”。)以及员工证等,现在提供个人号码的人和该法人的关系证明的文件(以下称为“员工证等”。) |
14-2 | 地方税等的收据等(有该法人的商号或者名称以及总店或者主要事务所的所在地的记载,在出示时只限于收据日期或者发行日期在6个月以内的。以下称为“法人相关的地方税等的收据等”。)及员工证等 | ||
规则第9条第1项第2号 | 由政府机关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发行或发放的文件及其他类似文件,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的文件 | 15-1 | 无照片身份证等 |
15-2 | 地方税等的收据等 | ||
15-3 | 无照片的官方文件 | ||
15-4 | 本人交付用税务文件 | ||
规则第9条第3款 | 只有本人及代理人才能知道的事项及其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的事项 | 16-1 | 本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以及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按每个人附加的号码、与本人进行交易或支付等时使用的金融机关的账户号码(仅限本人名义)、证券编号、最近交易日期等交易固有的信息等中的多个事项 |
规则第9条第4项 | 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认为明确与令第12条第2项第1号所示文件中记载的个人识别事项所识别的特定个人相同的人的情况 | 17-1 | 在雇佣合同成立时确认是本人的雇佣关系及其他与之同等关系的人,通过知觉等,作为本人的代理人提供个人号码的人根据令第12条第2项第1号所示的文件中记载的个人识别事项代理人本人) |
17-2 | 抚养亲属等,通过感知等,明确提供个人号码的人是本人的代理人时 | ||
17-3 | 从过去确认是本人的同一个人继续接受个人号码提供的情况下,通过感知等,明确提供个人号码的人是本人的代理人的情况 | ||
17-4 | 代理人是法人,过去通过向个人号码利用事务等实施者出示规则第7条第2项规定的文件等,明确提供个人号码的人是本人的代理人的情况 | ||
规则第9条第5项第6号 | 由政府机关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发行或发放的文件及其他类似文件,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的文件(仅限于有本人的个人号码及个人识别事项记载的文件。) | 18-1 | 政府机关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发行或发放的文件中有个人号码及个人识别事项的记载的文件 |
18-2 | 本人的申请书(只限于自提示时制作之日起6个月以内的。) | ||
18-3 | 退税的个人号码卡或退税的通知卡 | ||
规则第10条第1号 | 本人及代理人的个人识别事项以及作为本人的代理人提供个人号码的信息的发送以及其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的方法 | 19-1 | 接受本人及代理人的个人识别事项以及作为本人的代理人提供个人号码的信息的发送。 |
19-2 | 输入根据在线化规则第4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给本人的识别符号,接受该提供相关信息的发送。 | ||
规则第10条第2号 | 代理人的签名用电子证书(有关电子签名等的地方公共团体信息系统机构的认证业务的法律(2002年法律第153号)。以下称为“公共个人认证法”。)第3条第1项规定的签名用电子证书。)以及接受通过该签名用电子证书确认的进行了电子签名的该提供相关信息的发送以及其他个人号码利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的方法 | 20-1 | 接受与代理人有关的签名用电子证书以及通过该签名用电子证书确认的进行了电子签名的该提供有关的信息的发送(仅限于公共个人认证法第17条第4项规定的签名验证者或者同条第5项规定的签名确认者接受个人号码的提供的情况。)。 |
20-2 | 接受通过代理人相关的地方税手续电子证明书以及该地方税手续电子证明书确认的进行了电子签名的该提供相关信息的发送(仅限于个人号码利用事务实施者接受提供的情况)。 | ||
20-3 | 接受通过代理人相关的民间电子证书以及该民间电子证书确认的进行了电子签名的该提供相关信息的发送(仅限于个人号码相关事务实施者接受提供的情况。)。 | ||
20-4 | 代理人为法人时,接受根据商业登记法(1963年法律第125号)第12条的2第1项以及第3项的规定由登记官制作的电子证书以及进行了通过该电子证书确认的电子签名的该提供相关信息的发送(个人号码相关事务实施仅限于接受者提供的情况。)。 | ||
20-5 | 在确认个人号码相关事务实施者是本人后,通过对代理人仅限一发行的识别符号及密码等进行认证的方法 | ||
20-6 | 个人号码卡、驾驶执照、护照及其他政府机关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对代理人仅限一发行,或是发放的文件及其他类似文件,出示有个人识别事项记载的文件(仅限于提示时有效的文件。)或提交复印件或提供个人号码的人使用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发送。 | ||
20-7 | 本人的代理人(仅限于该代理人是法人的情况。)的员工等提供个人号码的情况下,接受登记事项证明书等以及员工证等的提示,或者接受该复印件的提交,或者使用与个人号码相关事务实施者使用有关的电子计算机和提供个人号码的人的使用相关的电子计算机通过电信线路连接的电子信息处理组织提供的文件。 | ||
20-8 | 本人的代理人(仅限于该代理人是法人的情况。)的员工等提供个人号码的情况下,接受法人相关的地方税等的收据等以及职员证等的提示,或者接受该复印件的提交或者个人号码相关事务实施者使用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和提供个人号码的人的使用相关的电子计算机通过电信线路连接了提供的文件等的文件。 | ||
20-9 | 本人的代理人(该代理人根据税务理士法第48条之2规定的税务理士法人或者根据同法第51条第3项的规定通知的律师法人(以下称为“税务理士法人等”)的情况。)所属的税务理士或者根据同法第代理人第51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的律师(以下称为“税务理士等”。)提供个人号码 | ||
20-10 | 本人的代理人(仅限于该代理人是税务理士法人等的情况。)所属的税务理士等提供个人号码时,根据在线化规则第4条第1项的规定,输入该代理人或该税理士等相关的地方税手续电子证书以及通过该地方税手续电子证书确认的电子签名进行了该提供相关信息的方法 | ||
规则第10条第3号ロ前段 | 由政府机关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发行,或是发放的文件及其他类似文件,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的文件(仅限于有本人的个人号码及个人识别事项记载的文件。) | 21-1 | 本人的个人号码卡或通知卡 |
21-2 | 本人退税的个人号码卡或退税的通知卡 | ||
21-3 | 本人住民票的复印件或住民票记载事项证明书中,记载了姓名、出生的年月日、男女分开、地址及个人号码的 | ||
21-4 | 政府机关或个人号码使用事务等实施者发行或发放的文件中,有本人的个人号码及个人识别事项的记载的文件 | ||
21-5 | 本人的申请书(只限于自提示时制作之日起6个月以内的。) | ||
规则第10条第3号ロ后段 | 个人号码使用事务实施者认为适当的方法 | 22-1 | 接受提供个人号码的人使用相关的电子计算机的发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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