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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开始是正文
关于2019年台风15号、19号中代替受灾的折旧资产的折旧资产的特例
关于2019年台风15号、19号中代替受灾摊销资产的摊销资产征税标准的特例(地方税法第349条之3的4)
最后更新日期2020年1月21日
关于特例的概要
2019年台风15号、19号造成灭失、损坏的摊销资产的所有者等,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在一定的受灾地区域内取得或改良了代替该受灾摊销资产的摊销资产时,可以采取将取得后4年度的课税标准额作为二分之一的特例措施可以。
另外,要接受特例的适用,需要提交申报书。
关于这次的特例措施
1适用区域
受2019年台风15号、19号影响,适用受灾者生活重建支援法的市町村
2对象的取得期间
从2019年9月9日至2024年3月31日
3适用的折旧资产
- 市长认为,在2个对象期间内取得的台风15号、19号受灾,可以代替该灭失或损坏的折旧资产的折旧资产。
- 2的对象期间内改良了该损坏的折旧资产的改良部
但是,只限于在“1适用区域”内受灾的折旧资产。
4适用特例的期间
从取得或改良该折旧资产之日后征收第一个固定资产税的年度开始的4年间
5适用的特例率
二分之一
但是,适用法第349条之3或法附则第15条至同15条之3规定的特例的折旧资产,则作为根据同条规定作为课税标准的金额的二分之一)。
6适用的所有者等
- 该灭失或损坏的折旧资产(以下称为“受灾摊销资产”。)的所有者
- 当受灾摊销资产被视为依据法第342条第3款规定的共有物时,该受灾摊销资产的买主
- 前2号所示的人是个人时,关于该人有继承时的该人的继承人
- 第1号或者第2号所示的人(指通过该号规定的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或者合并而设立的法人或者分割继承法人(法人税法第2条第12号的3规定的分割继承法人。)。)为法人时,该法人因合并而消灭时,通过该合并的合并后存续的法人或合并而设立的法人
7申请特例时的附加材料
- 折旧资产征税标准特例该资产申报书兼明细表(格式下载页)
- 罹灾证明书(前往罹灾证明的说明页)或证明受灾摊销资产因该地震等而丢失或损坏的文件
- 固定资产税(折旧资产)替代资产对照表(格式1(PDF:95KB)(格式1(Excel:30KB))
- 证明受灾摊销资产所在的文件
- 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台风第15、19号受灾之日之间取得,关于该台风受灾的折旧资产,证明该台风受灾之日现在在受灾地或拥有的文件
- 取得代替资产的人是受灾资产所有者的继承人的情况下,证明这一情况的文件
- 取得代替资产的人是合并或分割继承法人的情况下,证明该情况的文件
※根据情况必要材料有所不同,详情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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