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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9:泉梦丘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2018年3月15日
最后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地区划分、墙面位置限制、建筑物高度最高限度)
计划图(地区设施)
名称 | 泉梦丘地区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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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泉区和泉町及下饭田町地内 | |
面积 | 约24.5ha | |
地区计划的目标 |
本地区位于泉区的西南部,地区中央有市营地铁1号线下饭田站和相铁泉野线梦丘站,东侧是都市计划道路3、4、3号环状4号线(以下称为“环状4号线”。)是一个交通网络优秀的地区。 在横滨市都市计划的基本计划泉区计划中,“在两个车站附近的这个区域,在通过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来整备城市基础的同时,谋求集体住宅、大规模商业设施等的布局,谋求计划性的市区的形成。”表示。 在本地区,为了最大限度地利用优秀的交通网络,形成适合新车站前据点的市区,决定通过土地区划整理事业,整备车站前广场和城市计划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 在本地区计划中,为了配合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引导适当的土地利用,在形成关怀环境、热闹、活力、交流的据点的同时,以形成良好的居住环境为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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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域 的 整 备 ・ 开 发 及 美 保 全 的 方 针 |
土地利用的方针 | 为了形成适合地区据点的良好市区,根据布局特性将地区划分为9个区域,制定土地利用方针如下。 1 A-1地区、A-2地区 作为梦丘站及下饭田站的车站前据点,为了形成充满热闹、活力、交流、有个性的车站前据点,通过土地的高度利用,确保连接安全舒适的两个车站之间的步行者动线、市区外周的步行者空间、开放空间等,同时确保商业设施、业务设施以及城市型住宅等多种功能的布局。 2B地区 在创造出考虑到周边环境的和谐环境的同时,利用干线道路沿线的特性,谋求沿路服务设施的布局。 3 C-1-1地区 为了形成适合干线道路沿线的热闹的复合市区,计划设立都市型住宅及沿途服务设施等。另外,在高度利用土地时,要确保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和开放空间等。 4 C-1-2地区 为了形成与梦丘站车站前空间相适应的热闹复合市区,计划设立都市型住宅、商业设施及业务设施等。另外,在高度利用土地时,要确保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和开放空间等。 5C-2地区 考虑到周边环境,为了形成利用车站周边及主要区划道路沿线的布局特性的便利性高的复合市区,计划设立中层住宅、商业设施及业务设施等。 6C-3地区 利用主要区划道路沿线的布局特性,谋求中层住宅、店铺及事务所等的布局。 7D-1地区 为了形成具备便利性的居住环境,计划设立中层住宅、店铺及事务所等。 8D-2地区 考虑到周边环境,为了形成车站周边良好的居住环境,计划设立中低层住宅等。 |
地区设施的整备方针 | 从纵贯1地区内南北的环状4号线到都市计划道路3・4・54号下饭田线(以下称为“下饭田线”。)作为通往地区西侧的地区的骨架道路,配置主要区划道路1号线。另外,从下饭田线到环状4号线,作为补充都市计划道路的道路配置主要区划道路2号线。 2为了形成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整备人行道状空地1、人行道状空地2、人行道状空地3以及人行道状空地4。特别是人行道状空地1和人行道状空地2,与墙面后退部分的绿化空间一起形成绿色丰富的步行者空间。 3为了补充连接下饭田站和梦丘站的步行者动线,在用地外周部整备步行者专用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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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1在考虑到周边的市区环境的同时,为了按照土地利用方针引导建筑物的整备,根据地区的特性,建筑物的用途的限制、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的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围墙或栅栏的构造的限制以及建筑物的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2为了降低环境负荷,努力制定考虑到节能性能的建筑计划。 3为了减少热岛现象,计划在用地内进行绿化。 4A-1地区整备的建筑物,致力于活用可再生能源。 在5A-1地区整备的建筑物,是为了让来街者能够顺利移动而考虑的通用设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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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方针 | 地区周边的自然环境和地区内的绿色空间形成连续的绿色网络,推进利用地域特性的绿色环境的建设。 1为了形成绿色的网络,以沿路部为中心进行绿化。 2以表示地域特性的高木为中心,和谐地组合中木、灌木、地被类等,作为整个地区进行有变化的绿化。 3A-1地区及A-2地区整备的空地(作为地区设施规定的步行者专用通道及人行道状空地除外。)在形成作为休息场所的空间的同时,为了减轻建筑物的压迫感和长大感,进行与建筑物规模相适应的有量感的绿化。 |
C-109地区建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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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
主要区划道路1号线 | 宽度11.5米,延长约29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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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划道路2号线 | 宽度11.5米,延长约16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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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者专用通道 | 宽度延长2.0米,约200米(非蓝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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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状空地1 | 宽度延长1.0m,约540m(部分非蓝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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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状空地2 | 宽度延长1.0m约2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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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状空地3 | 宽度延长1.0m约100m(部分非蓝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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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状空地4 | 宽度延长1.0米,约9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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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相关事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A-1地区 | A-2地区 | B地区 | C-1-1地区 |
面积 | 约4.8ha | 约3.8ha | 约2.4ha | 约1.4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楼或2楼用于居住的物品(1楼或2楼用于居住的部分不包括走廊、大厅、楼梯、电梯等其他类似物品。) 2神社、寺院、教会等类似的东西 3汽车驾校 4畜舍(店铺附属的除外。) 5射的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券卖场 6经营仓库业的仓库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楼用于居住的物品(1楼用于居住的部分不包括走廊、大厅、楼梯、电梯等仅限于这些物品。) 2神社、寺院、教会等类似的东西 3汽车驾校 4畜舍(店铺附属的除外。) 5麻将屋、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券卖场等类似的东西 6经营仓库业的仓库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不包括长屋。) 2神社、寺院、教会等类似的东西 3畜舍(店铺附属的除外。) 4麻将屋、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券卖场等类似的东西 5酒馆、料理店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6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另表第二项第3号所示的工厂 7用于危险品储藏或处理的物品中,不得根据建筑基准法施行令(1950年政令第338号)第130条之9的规定在商业地区内建造的物品(用于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的物品除外)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神社、寺院、教会等类似的东西 2汽车驾校 3畜舍(店铺附属的除外。) 4麻将屋、弹珠店、射击场、胜马投票券发售所、场外汽车券卖场等类似的东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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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3,000㎡ | 400㎡ | 200㎡ | 400㎡ | ||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2作为图书馆、管理事务所及其他类似居住者共同便利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3铁路事业法(1986年法律第92号)第8条第1项规定的铁路设施存在的 |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2作为图书馆、管理事务所及其他类似居住者共同便利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3根据土地区划整理法(1954年法律第119号)的规定接受了换地处理或者临时换地指定的土地,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土地,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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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1公共走廊 2用于升降公共走廊的电梯、楼梯或斜坡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 ||||
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不属于第一期的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20米。 符合2以下所有条件时,可以在31m以下。 (1) 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部分到计划图所示的基准线的水平距离中最小的乘以1.0得到的高度加上20m的高度以下。 (2) 在用地内,包括日常对外开放的空地(作为地区设施规定的步行者专用通道及人行道状空地。另外,正上方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不包括厦及其他类似部分。)只限于没有的。),该空地的水平投影面积合计的面积(有用于汽车通行的部分或用于汽车或自行车停车的部分时,不包括该部分的面积。)的占地面积的比例必须在百分之十五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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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 1建筑物(不包括车站。)的形态设计,为了考虑到周围景观的协调,应符合以下事项。 (1) 为了减轻建筑物墙面的压迫感和长大感,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部分应将该部分投影在垂直面上的水平方向长度设为70m以下。但是,在用于住宅以外用途的建筑物中,通过改变墙面的凹凸、材料、色彩等来分节墙面的形态设计的情况下,不受此限制。 (2) 建筑物屋顶上设置的建筑设备等(太阳能发电设备及太阳能利用设备除外)是指不要用与建筑物相协调的遮蔽物围起来等杂乱的外观。 (3) 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墙面部分的色彩,在曼塞尔表色系中以亮度5以上且彩度4以下为基调。 (4) 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部分的色彩,以比高度20m以下的建筑物部分的基调色亮度高的色彩为基调。 2室外广告物(不包括在自己的名称、自己的事业或营业内容中组合了独立文字、标志等、显示管理上必要的事项或为指示标志等公共目的而设置的。)不得设置在高度超过20m的部分,以免阻碍地区景观及地区外景观。 |
1建筑物(不包括车站。)的形态设计,为了考虑到对周围的景观的协调,应符合以下事项。 (1) 为了减轻建筑物墙面的压迫感和长大感,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部分应将该部分投影在垂直面上的水平方向长度设为70m以下。但是,每宽度在70m以下,通过改变墙面的凹凸、材料、色彩等来分节墙面 作为形态设计的情况,不在此限。 (2) 建筑物屋顶上设置的建筑设备等(太阳能发电设备及太阳能利用设备除外)是指不要用与建筑物相协调的遮蔽物围起来等杂乱的外观。 (3) 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墙面部分的色彩,在曼塞尔表色系中以亮度5以上且彩度4以下为基调。 (4) 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部分的色彩,以比高度20m以下的建筑物部分的基调色亮度高的色彩为基调。 2室外广告物(不包括在自己的名称、自己的事业或营业内容中组合了独立文字、标志等、显示管理上必要的事项或为指示标志等公共目的而设置的。)不得设置在高度超过20m的部分,以免阻碍地区景观及地区外景观。 |
1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应考虑到与周围的协调性,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装饰。 2室外广告物应考虑到与周围的协调性,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装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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篱笆或栅栏的构造限制 | ― | |||||
建筑物的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 百分之十五 | 百分之十 | 建筑物的绿化率的最低限度必须在以下各号所示的数值以上。 1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建筑物,为百分之十五。 2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满2000平方米的,为百分之10。 |
C-109地区建设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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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相关事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C-1-2地区 | C-2地区 | C-3地区 | D-1地区 | D-2地区 |
面积 | 约2.5ha | 约1.8ha | 约1.7ha | 约2.4ha | 约3.7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神社、寺院、教会等类似的东西 2汽车驾校 3畜舍(店铺附属的除外。)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1神社、寺院、教会等类似的东西 2公众浴场 3保龄球场、滑冰场、游泳场等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6之2规定的运动设施 4酒店或旅馆 5汽车驾校 6畜舍 |
下列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住宅中,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 3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4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养老院、保育所、福利院等类似的东西 6诊疗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8个事务所、店铺或餐饮店,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1500 m2以内的 9工厂中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6规定的 10前各号建筑物的附属物 |
下列建筑物以外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住宅 2住宅兼有事务所、店铺及其他类似用途的住宅中,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3规定的 3共同住宅、宿舍或公寓 4学校、图书馆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5养老院、保育所、福利院等类似的东西 6诊疗所 7巡查派出所、公用电话所及其他类似建筑基准法施行令第130条之4规定的公益上必要的东西 8事务所、店铺或餐饮店,用于该用途的部分的地板面积合计在150m2以内的 9前各号建筑物的附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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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400㎡ | 125㎡ | |||||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土地,不在此限。 1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2作为图书馆、管理事务所及其他类似居住者共同便利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 3根据土地区划整理法的规定被指定为换地处理或临时换地的土地,不符合本规定的土地,根据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将其全部作为一个用地使用的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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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从代替其的柱子面到前面道路的边界线及邻地边界线的距离为0.5m以上。 但是,在不到该距离限度的距离内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符合以下任意一种的情况下,不在此限。 1外墙或柱子的中心线长度合计在3m以下的 2仓库及其他类似用途(汽车车库除外。)屋檐高度在2.3m以下,且地板面积合计在5m2以内的 3用于汽车车库的用途,屋檐高度在2.3m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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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 | 1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2米。 2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必须在从该各部分到前面道路的中心线或者到邻地边界线的正北方方向的水平距离乘以0.6得到的高度加上5m的高度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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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形态设计的限制 | 1建筑物的屋顶和外墙应考虑到与周围的协调性,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装饰。 2室外广告物应考虑到与周围的协调性,不使用刺激性的色彩和装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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篱笆或栅栏的构造限制 | - | 面向道路的部分设置的篱笆或栅栏的构造,有树篱、栅栏等类似的开放性。 但是,在栅栏的基础上,从地基地表高度在0.6m以下的,不包括门柱或门等类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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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绿化率的最低限度 | 建筑物的绿化率的最低限度必须在以下各号所示的数值以上。 1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在2000 m2以上的建筑物,为百分之十五。 2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满2000平方米的,为百分之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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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A-2地区的“建筑物等形态或设计的限制”在地区计划条例中有规定,因此除了申报之外,还需要办理形态设计的认定相关手续。
◆ A-1、A-2、B、C-1-1、C-1-2地区的“建筑物绿化率的最低限度”在地区计划条例中有规定,因此在申报前可能需要办理绿化率符合相关的证明书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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