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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1:横滨港湾地区
※计划书宣读了表格形式的法定图书,对于内容有可能很难理解。内容的确认请咨询未来・东神奈川临海部推进课(电话号码:045-671-3857)
最后更新日期2023年4月3日
计划图(地区划分)
计划图(主要公共设施、地区设施、墙面位置的限制)
名称 | 横滨港湾地区地区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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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神奈川区青木町、大野町、金港町以及荣町地内 | |
面积 | 约18.5ha | |
地区计划的目标 | 本地区作为未来21计划的一环,将作为与横滨站东口相连的新的市中心地区进行整修。为了更新工厂、仓库等非市中心功能,形成符合布局条件的新的市中心住宅市区,整备道路、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引进城市型住宅、业务、商业、服务以及文化功能等。 因此,本地区计划的目标是按照以下基本方针,适当地引导公共事业及民间开发事业,形成有计划的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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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关于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 都市计划道路3・1・7号荣本町线(以下简称“荣本町线”。)的西侧,活用车站附近的布局特性,在商业、业务、服务、住宿功能等的集成的同时,谋求土地的高度利用,作为热闹的市中心进行整备。因此,荣本町线西侧整体住宅容积比例上限为200%。 在荣本町线的东侧,在谋求住宅和商业、业务、服务、住宿功能等共存的复合性土地利用的同时,通过水际公园及步行者空间的整备,谋求创造水和绿意盎然的舒适都市空间。 同时,沿着整个地区的城市建设主题“艺术&设计之街”,积极推进文化、艺术相关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布局。 |
公共设施等的整备方针 | 整备荣本町线,确保与未来21地区融为一体的市中心功能。另外,为了加强市中心临海部的合作,主要道路及城市计划道路3・3・52号荣千若线(以下简称“荣千若线”)整备。主要的道路及荣千若线,在考虑到使用者的安全的同时,作为“艺术&设计之街”的主轴,确保了与沿途一体利用的宽裕的步行者空间等,是有助于形成社区的道路。 整备利用水前的城市公园,在谋求水边的序曲形成的同时,活用现有的水边线利用设施。 为了确保安全舒适的步行者空间,在连接横滨站东口的路线(甲板水平)以及其他主要路线上设置了步行者专用的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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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根据各地区特性如下规定,同时根据需要决定建筑物的用途、高度的最高限度、墙面的位置、形态、设计的限制等。 (A・B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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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开发等促进区 | 约18.5ha | |
主要公共设施的配置和规模 | 主要道路宽度为22.0米,延长约200米 |
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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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 其他公共空地 | 人行道状空地 | 宽度延长1.5米,约1,520米 宽4.0米,约23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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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者通道 | 宽度延长3.0米,约170米 宽5.0米,约170米 宽6.0米,约230米 宽8.0米,约14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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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者甲板 | 宽4.0米,约140米 宽6.0米,约3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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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A-1 | A-2 | A-3 | ||||
(1) | (2) | ||||||||
面积 | 约0.4ha | 约0.6ha | 约1.6ha | 约0.9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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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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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准法另表第二(り)项※所示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 ||||||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六十 但是,包括用于居住的建筑物或用于居住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用于该住宅的部分(包括属于该部分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额为10分之20。 |
十分之六十 | 十分之七十 | ||||||
另外,总面积包括汽车车库及其他专门用于汽车或自行车停留或停车的设施(包括诱导车道、操控车场所及上下车场。)的用途部分的地板面积,不计入该用地内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合计(在同一用地内有2个以上建筑物的情况下,作为这些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之和)的五分之一。 | |||||||||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1,000m2 但是,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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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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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5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8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50米。 | ||||||
建筑物的形态或外观设计的限制 | 建筑物是分为屋顶-高层-低层部分的三部分构成的形态,谋求形成有特征的城市景观。 建筑物的低层部分,考虑到街道的连续性。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以及从户外可以望见的部分的设计,考虑到地区景观的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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篱笆或栅栏的构造限制 | 篱笆或栅栏在栽植等方面具有开放性。 |
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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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B-1 | B-2 | |||||
(1) | (2) | (1) | (2) | ||||||
面积 | 约0.3ha | 约1.0ha | 约0.4ha | 约0.6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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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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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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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 10分之74 但是,用于汽车车库用途的部分(包括属于该部分的诱导车道等设施。)以外部分容积率的最高限度为10分之70。 |
10分之74 但是,用于汽车车库用途的部分(包括属于该部分的诱导车道等设施。)以外部分容积率的最高限度为10分之70。 另外,包括用于住宅的建筑物或用于住宅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用于该住宅的部分(包括属于该部分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度为10分之33。 |
十分之七十 | 十分之六十 但是,包括用于居住的建筑物或用于居住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用于该住宅的部分(包括属于该部分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额为10分之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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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总面积包括汽车车库及其他专门用于汽车或自行车停留或停车的设施(包括诱导车道、操控车场所及上下车场。)的用途部分的地板面积,不计入该用地内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合计(在同一用地内有2个以上建筑物的情况下,作为这些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之和)的五分之一。 | |||||||||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1,000m2 但是,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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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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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55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2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5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20米。 | |||||
建筑物的形态或外观设计的限制 | 建筑物是分为屋顶-高层-低层部分的三部分构成的形态,谋求形成有特征的城市景观。 建筑物的低层部分,考虑到街道的连续性。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以及从户外可以望见的部分的设计,考虑到地区景观的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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篱笆或栅栏的构造限制 | 篱笆或栅栏在栽植等方面具有开放性。 |
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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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C-3 | C-4 | D-1 | D-2 | D-3 | ||
面积 | 约0.5ha | 约1.0ha | 约1.0ha | 约0.8ha | 约0.4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建筑物不得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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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准法另表第二(り)项※所示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 |||||||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六十 | 十分之三十 但是,包括用于居住的建筑物或用于居住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用于该住宅的部分(包括属于该部分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额为十分之十。 |
十分之五十二 | 十分之五 | |||||
另外,总面积包括汽车车库及其他专门用于汽车或自行车停留或停车的设施(包括诱导车道、操控车场所及上下车场。)的用途部分的地板面积,不计入该用地内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合计(在同一用地内有2个以上建筑物的情况下,作为这些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之和)的五分之一。 | |||||||||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1,000m2 但是,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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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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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0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2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20米。 | ||||||
建筑物的形态或外观设计的限制 | 建筑物是分为屋顶-高层-低层部分的三部分构成的形态,谋求形成有特征的城市景观。 建筑物的低层部分,考虑到街道的连续性。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以及从户外可以望见的部分的设计,考虑到地区景观的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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篱笆或栅栏的构造限制 | 篱笆或栅栏在栽植等方面具有开放性。 |
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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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E-1 | E-2 | E-3 | E-4 | F-1 | F-2 | |
面积 | 约0.9ha | 约1.6ha | 约0.6ha | 约1.2ha | 约2.1ha | 约0.9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 | 建筑基准法另表第二(り)项※所示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 |||||||
建筑物容积率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六十 但是,包括用于居住的建筑物或用于居住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用于该住宅的部分(包括属于该部分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额为十分之一。 |
十分之六十 | 十分之六十 但是,包括用于居住的建筑物或用于居住的部分在内的建筑物用于该住宅的部分(包括属于该部分的电梯等设施。)的容积率最高限额为十分之十。 |
十分之五 | 十分之四十 | ||||
另外,总面积包括汽车车库及其他专门用于汽车或自行车停留或停车的设施(包括诱导车道、操控车场所及上下车场。)的用途部分的地板面积,不计入该用地内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合计(在同一用地内有2个以上建筑物的情况下,作为这些建筑物各层的地板面积的合计之和)的五分之一。 | |||||||||
建筑物占地面积的最低限度 | 1,000m2 但是,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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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部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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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1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2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140米。 | 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45米。 | |||||
建筑物的形态或外观设计的限制 | 建筑物是分为屋顶-高层-低层部分的三部分构成的形态,谋求形成有特征的城市景观。 建筑物的低层部分,考虑到街道的连续性。 建筑物的屋顶、外墙以及从户外可以望见的部分的设计,考虑到地区景观的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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篱笆或栅栏的构造限制 | 篱笆或栅栏在栽植等方面具有开放性。 |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2018年4月1日实施),《建筑物等用途的限制》中记载的建筑基准法另表第2项被修改为建筑基准法另表第2(ぬ)项。
横滨港湾地区也被指定为城市建设协议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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