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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04:新子安站西地区
城市规划决定:1997年4月8日
最后更新日期2022年12月9日
计划图(地区划分)
计划图(地区设施、公共设施的配置)
计划图(建筑物的高度、墙面位置的限制)
名称 | 新子安站西地区再开发地区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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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神奈川区入江一丁目及新子安一丁目地内 | |||||||
面积 | 约4.6ha | |||||||
区 域 的 整 备 及 美 开 发 二 关 す る 方 针 |
再开发地区计划的目标 | 计划区域是与JR京浜东北线及京滨急行线的新子安站相邻的地区,在“梦はま2010计划”中被定位为地域据点。 本再开发地区计划通过市区再开发事业,保证道路、交通广场、公园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整备,以及通过甲板等强化步行者网络等公共设施的整备,并且,在与周边住宅区协调的同时,促进土地的高度利用,从而实现城市型住宅、业务设施、商业设施及文化、公益设施的导入,以发挥地区据点建设的先导作用为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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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 将地区划分为两个部分,引导适合各个地区的土地利用。 (车站前据点地区) ・通过市区再开发事业,在整备交通广场、道路、公园等城市基础的同时,形成舒适的步行者用的交通网络,创造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同时进行自行车停放处的整备。 ・通过导入适合车站前据点地区的商业、业务、生活便利设施、体育设施、市民利用设施以及城市型住宅等多种用途,将各自立体配置,谋求有效的土地利用。 ・整备与本地区交通需求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停车场和停车设施。 (一般住宅区) ・谋求考虑到周边城市景观的住宅等的布局,努力绿化,整备良好的居住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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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等的整备方针 | 1市区环境的改善和交通基础的整备 ・在车站北侧新设决定城市计划的交通广场的同时,进行城市计划道路3・3・31号新子安大黑线及地区北侧道路的线性改良及扩大整备。 2区域的环境整备和步行者网络的形成 ・为了消除步车分离及行人网络的分割,将步行者甲板作为从交通广场到车站前的连续路线进行整修。 ・城市计划公园2・2・203号新子安公园及自行车停放处再整备。 ・对附近居民也开放了,作为休息空间的南北公园,广场和绿地有效地配置。 ・为了提高通往车站方面的交通性,确保地区内的通行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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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整备方针 | ・ 计划在利用作为周边地标的布局特性的同时,在选择与环境相协调的色彩和素材的同时,拥有丰富的表情。 另外,为了确保周边地区的日照和通风,创造向周边居民开放的广场,以及形成更好的都市景观,避免划一、单调的建筑物配置,在适当配置包括塔状超高层建筑在内的建筑物的同时,与丘陵地的景观缓慢重叠的天际线的形成。 ・ 作为适合车站前据点地区的人群聚集的设施,计划考虑到热闹和休息的空间形成。 ・ 因此,关于车站前据点地区,建筑物的用途限制,建筑物的总面积相对于地基面积比例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总面积相对于地基面积比例的最低限度,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相对于地基面积比例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的最低限度,建筑物的地基面积的最低限度,墙面位置的限制,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者设计的限制以及结构的限制或者栅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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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公共设施 的配置及规模 |
步行甲板宽度4米 延长约85米 (2处电梯) |
开发地区整备计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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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横滨市神奈川区入江一丁目及新子安一丁目地内 | |||||||||||||
面积 | 约4.6ha | |||||||||||||
地区设施的配置及规模 | 道路 | 宽度 | 延长 | |||||||||||
12~17m | 约140米 | |||||||||||||
9m | 约150米 | |||||||||||||
6m | 约80米 | |||||||||||||
步行者通道 | 4m | 约650米 | ||||||||||||
公园(2处) | 面积约2,000平方米 | |||||||||||||
广场 | 面积约5,000平方米 | |||||||||||||
建 筑 物 等 二 关 す る 事 项 |
地区划分 | 名称 | 车站前据点地区 | |||||||||||
面积 | 约4.2ha | |||||||||||||
建筑物用途的限制 | 下列各号所示的建筑物不得建造。 1神社,寺院,教会及其他类似的东西 2公众浴场 3工厂(不包括店铺、餐饮店及其他用于类似用途的建筑物。) 4汽车驾校 5畜舍 6用于储存或处理危险品的物品(不包括用于自己使用的储藏设施及其他类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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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总面积用地 面积比例的最高限度 |
十分之四十 | |||||||||||||
建筑物的总面积用地 面积的最低比例 限度 |
十分之十五 但是,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建筑物,公益上必要的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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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用地 面积比例最高 限度 |
十分之六 但是,符合建筑基准法(1950年法律第201号)第53条第3项各号中任意一项的建筑物加上1/10,符合同项各号的建筑物或者同条第4项第1号※的建筑物加上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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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最低 限度 |
200㎡ 但是,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东西,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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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占地面积最低 限度 |
1,000㎡ 但是,作为公共厕所、巡查派出所及其他类似公益上必要的建筑物用地使用的,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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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面位置的限制 | 建筑物的外壁或代替其的柱子面,不得超过计划图所示壁面位置的限制而建造。 但是,用于升降公共走廊及公共走廊的电梯、楼梯、斜坡及停轮设施不受此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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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高度的最高限度 | 表左栏所示区域内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表右栏所示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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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的形态或设计 的限制 |
1在充分利用作为周边地标的布局特性的同时,计划在选择与环境相协调的色彩和素材的同时,拥有丰富的表情。 2建筑物的低层部分是以广场及通过通道为中心形成步行者空间的热闹的设计。 3高层建筑物为了考虑到对周边地区的影响(日照、大楼风、压迫感),采用塔状,由计划地中央南配置。 另外,关于色彩、形态和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面向4个地区北侧道路的建筑物为低层,通过阶梯状的提高,谋求与邻接地的街道景观的平衡。 5建筑物的形态是使高度和墙面位置发生变化的有节奏的设计,同时谋求墙面的规模分割,计划具有丰富的表情和变化。 6对于设置在建筑物上的室外广告物,在保持良好的街道景观的基础上,应考虑到与周围的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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篱笆或栅栏的构造限制 | 围墙或栅栏是绿篱、栅栏等具有开放性的东西,不会损害美观,在管理上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范围。 |
※根据建筑基准法的修改(2019年6月25日实施),《建筑物的建筑率的最高限度》中记载的建筑基准法第53条4项第1号被修改为建筑基准法第53条第6项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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